(980624原建 1000720新增)我曾經因為兩個女兒的媽媽因肺癌住院到往生,家庭突然遭逢變故,期間又被公司資遣頓失經濟收入來源,兩個女兒因為媽媽往生, 使我們成為單親家庭,那時兩個女兒才小三和小六,都未滿十二歲,曾經向戶籍地區公所申請急難相關生活補助,但是當時政府法令規定單親爸爸是不能申請,只能單親媽媽可以申請,雖然現行法令調整,對我來說於事無補,因此將相關條例放在部落格分享給需要的家庭或個人,希望能有所幫助...

原本強調照顧婦女的「特殊境遇婦女家庭扶助條例」,已修正為「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將照顧對象納入男性單親及隔代教養家庭,並從98年三月一日開始實施,該項補助沒有國民身分限制,符合資格的新住民也可以申請,縣府希望透過緊急生活扶助、子女生活津貼等補助,幫助特殊境遇家庭解決生活困難,協助其自立自強及改善生活環境。

政府補助對象原來僅限中低收入單親媽媽,但事實上經濟陷入困境的單親家庭,不一定都是單親媽媽,單親父親經濟不佳的情形也時有所聞,尤其近年來經濟不景氣,非自願性失業導致單親父親收入頓失,經濟陷困的單親父親越來越多。

經濟不景氣,也導致部分夫妻都成了非自願性失業一族,夫妻沒工作養不起小孩,或是夫妻入監、或行蹤不明等原因,將孩子丟給年邁雙親扶養,形成隔代教養,造成雙親負擔。

由於單親父親扶養小孩以及隔代教養家庭增多,政府因時制宜,將原本強調照顧婦女的「特殊境遇婦女家庭扶助條例」修正為「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扶助項目包括緊急生活扶助、子女生活津貼、傷病醫療補助、兒童托育津貼、法律訴訟補助以及子女教育補助之身分確定。

政府推動建置實(食)物銀行 以減輕物價上漲對弱勢家庭生活衝擊

為擴大照顧弱勢族群,以減輕物價上漲對弱勢家庭的生活衝擊,內政部將推廣建置「實(食)物銀行」機制。部長江宜樺表示,希望透過各縣市政府因地制 宜,結合民間資源推廣「實(食)物銀行」機制,建構更綿密完善之社會安全網,讓經濟弱勢家庭以及遭遇急難的民眾,可以透過相關方案計畫得到適時的協助,並減輕物價上漲對經濟弱勢家庭可能帶來的衝擊。

內政部表示,社會司日前已與各縣市政府開會協調,希望地方政府透過因地制宜的方式推動建置「實(食)物銀行」,以轄區內經濟弱勢家庭為主要扶助對象,運用由地方企業或者由慈善團體所募集而來的實物或食品,透過各鄉鎮市區關懷網絡的志工人力支援,適時提供經濟弱勢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食品或日常生活用 品。

目前協調各縣市加強推動「實(食)物銀行」的運作模式主要有兩大類。有的縣市透過「設立據點」的方式,儲存並管理由民間募得的實(食)物,包含白 米、麵條、米粉、泡麵、罐頭、奶粉及衣物等,再依個案需求,定期或機動發放給弱勢民眾。

有的縣市則透過與便利商店或餐廳合作,印製「食物券」,做為貧困族 群兌換食物餐點等限定商品之憑證。

社會司表示,目前已有18縣市辦理21項「實(食)物銀行」相關方案計畫,並協調慈善團體及公所設立共計164處據點,儲放民間捐贈物資,

包括臺北 市、新北市、臺中市、臺南市、高雄市、宜蘭縣、桃園縣、新竹縣、苗栗縣、彰化縣、南投縣、雲林縣、嘉義縣、屏東縣、花蓮縣、基隆市、新竹市及澎湖縣等縣 市。其中以「食物券」方式辦理者,計有臺北市、臺南市、高雄市、澎湖縣及基隆市等5縣市。

江部長說,未來將持續督導推動各縣市政府建置「實(食)物銀行」機制,同時會定期邀請辦理績效良好的縣市提供其他縣市進行實地觀摩,以分享經驗及成效,並鼓勵尚未建立體系的縣市儘速建立相關機制,以減輕物價上漲對經濟弱勢家庭可能帶來的衝擊。

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金   100年度即將發放

(1000123)勞委會表示,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自92年開辦以來,已有3萬4,873個勞工家庭申請獲得補助,嘉惠5萬4,310名學生,補助金額達3億6千萬餘元,對協助失業勞工子女順利就學頗有助益。

勞委會辦理之失業勞工子女99學年度第1學期就學補助申請結果,計有3,772個失業勞工家庭提出申請,共計3,047個勞工家庭符合補助,其子女 中就讀公立高中1,135人;私立高中256人;公立大專835人;私立大專2,073人,故審核結果計有失業勞工子女4,299人符合資格。

依規定已請領政府各類學雜費就學減免優待、教育部或其他政府位補助者,不再重覆補助。除此之外,99學年度第1學期較98學年度第2學期補助減少1,311人,約下降23%。

補助金額,公立高中職學生每名新台幣3,000元,私立高中職學生為新台幣5,000元,公立大專校院學生為新台幣5,000元,私立大專校院學生為新台幣1萬元,補助金額共新台幣2,933萬元整,該項助學金已發出審查結果通知單,並即將助學金撥入申請人指定金融帳戶

特殊境遇家庭認定

因應兩性化社會平等,政府多年來積極推動各項政策,以保護婦女人身安全,提供經濟保障,促使婦女能生活在安全無虞的社會環境。為了擴大福利措施,政府在98年初修訂「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擴大條例所能補助對象與條件,除了不侷限於婦女扶助,另刪除申請人年齡限為65歲以下的規定,讓扶助能夠擴充到隔代教養的家庭。

依據「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的定義,「特殊境遇家庭」指的是:申請人的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政府當年公布最低生活費2.5倍及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1.5倍,且家庭財產未超過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一定金額,並具有下列扶助項目情形之一者: 

項 次 扶助項目情形 備 註
第一項 65歲以下,其配偶死亡,或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6個月以上。  
第二項 因配偶惡意遺棄或受配偶不堪同居之虐待,經判決離婚確定或已完成協議離婚登記。  
第三項 家庭暴力受害。  
第四項 未婚懷孕婦女,懷胎3個月以上至分娩2個月內  
第五項 因離婚、喪偶、未婚生子獨自扶養18歲以下子女或獨自扶養18歲以下父母無力扶養之孫子女,其無工作能力,或雖有工作能力,因遭遇重大傷病或照顧6歲以下子女致不能工作。
本款所稱父母無力扶養,
係指父母均因死亡、非自
願失業且未領
失業給付、
重大傷病、服刑或失蹤等
,致無力扶養子女。
第六項 配偶處1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1年以上,且在執行中。  
第七項 其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評估因3個月內生活發生重大變故導致生活、經濟困難者,且其重大變故非因個人責任、債務、非因自願性失業等事由。

特殊境遇家庭扶助申請  

依中央所修訂公布之「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遭受家暴者得以比照喪偶、單親等特殊境遇者,申請創業貸款;另外,符合特殊境遇家庭條件者之子女、孫子女就讀大專院校,學雜費減免的教育補助提高至60%。

 
特殊境遇家庭扶助的項目,包括緊急生活扶助、子女生活津貼、子女教育補助、傷病醫療補助、兒童托育津貼、法律訴訟補助及創業貸款補助,各類扶助項目各有不同的申請條件,若符合條件方可申請補助。詳如下表整理:
 
項目 補助對象 補助內容
緊急生活
扶助
符合特殊境遇家庭總收入定義,及無工作能力者。
●按當年度低收入戶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
 標準1倍核發,每人每次以補助3個月為
 原則,同一個案同一事由以補助一次為
 限。
˙申請方式說明
子女生活
津貼
符合認定扶助項目情形第1項至第3項、
5項或第6項規定,並有15歲以
下子女或孫子女者。
 ●每一名子女或孫子女每月補助當年度最低
 工資之1/10,每年申請一次。
˙申請方式說明
子女教育
補助
符合特殊境遇家庭認定條件,且其子女或孫子女就讀國內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並符合社會救助法第5條之31項第1款規定之範圍,得申請教育補助
詳見
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4
●就讀高中高職減免學雜費60%
●就讀大專院校減免學雜費60%
˙申請方式說明
傷病醫療
補助
符合特殊境遇家庭認定條件,而有下列情形之一,得申請傷病醫療補助:
一、本人及6歲以上未滿18歲之子女或孫子女參加全民健保,最近3個月內自行負擔醫療費用超過新臺幣5萬元,無力負擔且未獲其他補助或保險給付者。
二、未滿6歲之子女或孫子女,參加全民健保,無力負擔自行負擔之費用者。
●本人及6歲以上未滿18歲之子女或孫子女:自行負擔醫療費用超過新臺幣5萬元之部分,最高補助70%,每人每年最高補助
新臺幣12萬元。
●未滿6歲之子女或孫子女:凡在健保特約
之醫療院所接受門診、急診
及住院診者,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33條及第35條之規定應自負擔之費用,每人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12萬元。

˙申請方式說明

兒童托育
津貼
符合認定扶助項目第1款至第3款、第5款或第6款規定,並有未滿6之子女或孫子女者。
●優先獲准進入公立托教機構
●如子女或孫子女進入私立托教機構時,得
申請兒童托育津貼每人每月新臺幣1500元
˙申請方式說明
法律訴訟
補助
符合認定扶助項目第1款至第3款,而無力負擔訴訟費用者。
最高金額以新臺幣5萬元為限。
˙申請方式說明
創業貸款
補助
符合認定扶助項目第1款至第3款、第5款或第6款規定,且年滿20歲者。
●申請資格、程序、補助金額、名額及期限
等,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另以辦法定之。
˙申請方式說明

 
有關特殊境遇家庭扶助申請管道,申請人可以向戶籍所在地主管機關提出,或由鄉(鎮、市、區)公所、社會福利機構轉介申請。

相關新聞
(聯合晚報╱記者陶煥昌/台北報導2009/3/3)
男性單親、隔代教養 納補助!

原以照顧女性單親家庭為主的「特殊境遇婦女家庭扶助條例」,今年元月23日公布修正為「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並自3月1日起實施,將扶助對象擴及到「男性單親」及「隔代教養」家庭。以台北市為例,預估即可協助2100戶弱勢家庭。

台北市社會局長師豫玲上午表示,社會局今年籌編1億元經費推行特境家庭扶助條例,將造福更多弱勢家庭。特境條例的申請門檻低於中、低收入戶,所以在實施前已有不少人詢問。

她指出,凡是家庭收入平均每人每月未超過2萬6483元,動產每人不超過43萬6740元,不動產全戶不超過650萬元,在生活上遭遇離婚、喪偶、家庭暴力、或因為配偶服刑等變故的家庭,即日起皆可提出申請。

新修正特境條例所指的特殊境遇可分為7類:65歲以下、喪偶或配偶失蹤;因配偶遺棄或遭受家庭暴力,經判決或已協議離婚;家庭暴力受害;未婚懷孕婦女;單親或隔代教養家庭,因無工作能力或照顧6歲以下子女而無法工作;配偶入獄服刑與3個月內生活發生重大變故。

申請特境條例通過的家庭,可依其所遭逢的特殊情事領取不同的扶助,包括緊急生活扶助、子女生活津貼、兒童托育津貼、兒童優先進入公立托教機構、子女教育補助、傷病醫療補助、法律訴訟補助及創業貸款補助等。

社會局在各行政區社福中心、婦女中心、家暴中心及民間團體共設30個服務窗口,提供諮詢與受理申請,也可去電社會局婦幼科電話:1999轉1944,或上社會局網站http://www.dosw.taipei.gov.tw查詢及下載申請表。

【2009/03/03 聯合晚報】

單親的定義:因喪偶,離婚或未婚生子而獨立撫養18歲以下子女者。
(申辦政府福利資源補助者需符合此項標準)

單親家庭的類型:
因喪偶、離婚、未婚生子、分居、配偶服刑、精神疾病、遭配偶遺棄等而形成之單親家庭

單親的困境
一、經濟問題:

  1. 負債-卡債、私人借款
  2. 無收入-原負擔家計者離開
  3. 無法工作或無工作-因照顧幼兒、身體健康或中高齡因素
  4. 無法申請政府補助-不符合申請條件:戶籍,財產問題
            -只能用單次、短期民間資源
  5. 缺乏非正式資源-家庭成員、朋友、鄰里等

二、法律問題:

  1. 繼承問題-抛棄及限定繼承
  2. 監護權及探視權-改定監護
  3. 剩餘財產分配
  4. 子女生活費及教育費-支付命令,強制執行
  5. 家暴-蒐證、保護令、訴請離婚
  6. 其他-生父認領、子女遺棄等

三、子女照顧與托育問題:

  1. 幼兒照顧問題無法工作
  2. 早療及身心障礙照顧問題
  3. 資源不足-臨托補助無法申請
    夜間托育問題
    無法配合公托時間
    子女生病無人照顧

四.就業與職訓問題

  1. 中高齡就業不易
  2. 無工作經驗
  3. 就業條件不佳
  4. 身體健康狀況不佳
  5. 動力不足
  6. 職訓與媒合問題
  7. 個人特殊狀況

五、居住問題

  1. 新的居住環境:空間安排、經濟問題、環境系統
  2. 租屋問題:合適的房子難尋
  3. 經濟問題:押金、租金及搬家費用
  4. 戶籍問題:影響福利身份及孩子就學
  5. 住戶關係

六、親子教養問題

  1. 互動的質與量問題
  2. 孩子的過度早熟問題
  3. 孩子的依賴問題
  4. 性別教育問題
  5. 其他:早療、親子溝通、同居人子女身心發展

七、身心問題

  1. 挫折失落等情緒壓力
  2. 自我歧視、自我價值感低
  3. 精神障礙或疾病

八、健康與醫療問題

  1. 健保問題:欠費、分期
  2. 就醫問題:沒有病識感、抗拒就醫
  3. 長期或慢性疾病
  4. 用藥問題:副作用、擅自停藥、過量
  5. 經濟問題:醫療費用偏高

九、兩性及人際關係問題

  1. 信任關係:遭遺棄、同居關係
  2. 再婚或社交壓力
  3. 與前配偶關係

人際互動問題:逃避、求助者角色

十、其他

  1. 家庭分工改變
  2. 心理輔導
  3. 性騷擾
  4. 自我成長生涯規劃
  5. 時間安排休閒生活

  佈  時  間

      息      內      容

98.03.31

97年各縣市單親推估數EXCEL檔案)。

98.03.02

修正公布「特殊境遇婦女家庭扶助條例」名稱修正為「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並修正部分條文,行政院定自98年3月1日施行
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
行政院施行函
特殊境遇家庭扶助項目
各縣市洽詢電話
中低收入單親家庭福利項目一覽表

98.02.25

98年度單親培力計畫已奉核定,申請期限及相關資料等問題請洽「社團法人台灣婦女展業協會」,電話〈02〉28911870 黃小姐 
單親培力計畫詳細資料下載(98年單親培力計畫)。

97.12.17

98年度婦女福利補助項目及基準

97.08.22

97年度單親培力計畫第二階段公告案已奉核定實施,由社團法人台灣婦女展業協會承辦,該會聯絡電話為02〉23961870,97年第二階段〈97學年上學期〉補助申請時間:97年9月15日至97年10月31日止。有關填寫表格及需知等事項,詳情請洽電上述電話

單親培力計畫詳細資料,煩請參閱此連結

內政部97年單親培力計畫)。

97.03.05

97年度單親培力計畫正式公告 請參閱此連結

內政部97年單親培力計畫正式版)。

97.02.29

97年度單親培力計畫案已奉核定由社團法人台灣婦女展業協會承辦,該會聯絡電話為02〉2396187097年第一階段〈96學年下學期〉補助申請時間:97年3月15日至97年4月30日止。有關填寫表格及需知等事項,詳情請洽電上述電話單親培力計畫詳細資料,煩請參閱此連結(內政部97年單親培力計畫)。

97.02.18

內政部97年單親培力計畫
本部97年單親培力計畫已核定,有關申請作業手續,承辦單位正由本部加緊作業中,請申請人注意本司2月底3月初網站最新消息,本司會將承辦單位及聯絡電話一併通知,並請教育部及地方政府協助宣導。

96.12.31

內政部九十七年度推展社會福利補助經費申請補助項目及基準(婦女福利)

96.08.23

檔案下載-社政單位專用通報表:縣(市)「非持合法工作簽證遭性剝削人口販運被害人」安置服務通報表

96.08.10

96年單親培力計畫第二階段公告

96.04.25

96年度辦理「行政院婦權會與各直轄及縣(市)婦權會對話」座談會之表件

96.04.10

2007女性網絡博覽會(中區)

96.04.02

96單親培力計畫及申請表

96.03.27

內政部辦理單親培力計畫補助單親家長就讀大學院校及高中職學費

96.03.14

2007慶祝母親節「台灣心 兩代情 婆婆媽媽一家親」徵文送大獎活動

96.03.08

2007女性網絡博覽會(北區)

96.01.17

行政院婦權會與各直轄市、縣(市)婦權會對話計畫

96.01.17

單親家庭個案管理服務契約書(參考範例)參考範例下載(Word格式)

96.01.17.

特殊境遇婦女之子女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雜費減免實施要點

96.01.17

特殊境遇婦女創業貸款補助辦法作業流程申請表下載(Word格式)

96.01.12

特殊境遇婦女申請子女教育補助證明公文範例(最新範本)

96.01.10

內政部召開「九十六年社會福利補助作業婦女福利服務補助項目及基準說明」會議紀錄

95.12.19.

內政部九十六年度推展社會福利補助經費申請補助項目及基準

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 (民國 98 年 01 月 23 日 修正)

第1條

 
為扶助特殊境遇家庭解決生活困難,給予緊急照顧,協助其自立自強及改
善生活環境,特制定本條例。

第2條

 
本條例所定特殊境遇家庭扶助,包括緊急生活扶助、子女生活津貼、子女
教育補助、傷病醫療補助、兒童托育津貼、法律訴訟補助及創業貸款補助

第3條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 (
市) 為縣市政府。
本條例所定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
關辦理。

第4條

 
本條例所稱特殊境遇家庭,指申請人其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
每人每月未超過政府當年公布最低生活費二點五倍及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
月消費支出一點五倍,且家庭財產未超過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一定金額,
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六十五歲以下,其配偶死亡,或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六
個月以上。
二、因配偶惡意遺棄或受配偶不堪同居之虐待,經判決離婚確定或已完成
協議離婚登記。
三、家庭暴力受害。
四、未婚懷孕婦女,懷胎三個月以上至分娩二個月內。
五、因離婚、喪偶、未婚生子獨自扶養十八歲以下子女或獨自扶養十八歲
以下父母無力扶養之孫子女,其無工作能力,或雖有工作能力,因遭
遇重大傷病或照顧六歲以下子女致不能工作。
六、配偶處一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一年以上,且在
執行中。
七、其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評估因三個月內生活發生重大變故導致生活
、經濟困難者,且其重大變故非因個人責任、債務、非因自願性失業
等事由。
申請子女生活津貼、子女教育補助及兒童托育津貼者,前項特殊境遇家庭
,應每年申請認定之。
申請人之孫子女領取本條例所定扶助,以符合第一項第五款獨自扶養十八
歲以下父母無力扶養之孫子女為限。
第一項第五款所稱父母無力扶養,係指父母均因死亡、非自願失業且未領
失業給付、重大傷病、服刑或失蹤等,致無力扶養子女。

第4-1 條

 
前條第一項所稱家庭總收入及無工作能力,準用社會救助法第五條之一及
第五條之三規定。
前條第一項所稱家庭財產,包括動產及不動產,其金額應分別定之,並準
用社會救助法第五條之二規定。
前條第一項所稱全家人口,其應計算人口範圍,包括下列人員:
一、申請人。
二、負扶養義務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及其配偶。
三、前款以外,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前項第二款、第三款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列入應計算人口範圍:
一、無工作收入、未共同生活且無扶養能力之已結婚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應徵集召集入營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
三、在學領有公費。
四、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
五、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六個月以上。

第5條

 
特殊境遇家庭得依第二條所定家庭扶助項目申請,不以單一項目為限。但
得依其他法令規定取得生活扶助、給付或安置者,除得補助生活扶助、給
付與本條例之差額外,不予重複扶助。
依本條例接受補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停
止其家庭扶助,並得追回其所領取之補助:
一、提供不實資料。
二、隱匿或拒絕提供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要求之資料。
三、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取得家庭扶助。

第6條

 
符合第四條第一項規定申請緊急生活扶助者,按當年度低收入戶每人每月
最低生活費用標準一倍核發,每人每次以補助三個月為原則,同一個案同
一事由以補助一次為限。
申請緊急生活扶助,應於事實發生後六個月內,檢具戶口名簿影本及其他
相關證明文件,向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提出申請,或由
鄉 (鎮、市、區) 公所、社會福利機構轉介申請。證明文件取得困難時,
得依社工員訪視資料審核之。
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應於緊急生活扶助核准後,定期派員訪視其生
活情形;其生活已有明顯改善者,應即停止扶助。

第7條

 
符合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五款或第六款規定,並有十五歲以
下子女或孫子女者,得申請子女生活津貼。
子女生活津貼之核發標準,每一名子女或孫子女每月補助當年度最低工資
之十分之一,每年申請一次。
初次申請子女生活津貼者,得隨時提出。但有延長補助情形者,應於會計
年度開始前兩個月提出。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申請延長補助者,應派員訪視其生活情形;
其生活已有明顯改善者,應即停止津貼。
申請子女生活津貼,應檢具戶口名簿影本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向戶籍所
在地主管機關提出申請,或由鄉(鎮、市、區)公所、社會福利機構轉介
申請。

第8條

 
符合第四條規定,且其子女或孫子女就讀國內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
以上學校並符合社會救助法第五條之三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範圍,得申請
教育補助:
一、就讀高中高職減免學雜費百分之六十。
二、就讀大專院校減免學雜費百分之六十。
前項學雜費減免,應於註冊時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經學校審核確認後逕予
減免,私立學校由學校逕予減免後,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補助之。

第9條

 
符合第四條規定,而有下列情形之一,得申請傷病醫療補助:
一、本人及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子女或孫子女參加全民健保,最近三個
月內自行負擔醫療費用超過新臺幣五萬元,無力負擔且未獲其他補助
或保險給付者。
二、未滿六歲之子女或孫子女,參加全民健保,無力負擔自行負擔之費用
者。
傷病醫療補助之標準如下:
一、本人及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子女或孫子女:自行負擔醫療費用超過
新臺幣五萬元之部分,最高補助百分之七十,每人每年最高補助新臺
幣十二萬元。
二、未滿六歲之子女或孫子女:凡在健保特約之醫療院所接受門診、急診
及住院診治者,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五條之規定應
自行負擔之費用,每人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十二萬元。
申請傷病醫療補助,應於傷病發生後三個月內,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健保
卡正、反面影本、診斷證明書及醫療費用收據正本,向戶籍所在地主管機
關提出申請;未滿六歲之子女或孫子女傷病醫療補助申請,應向戶籍所在
地之鄉(鎮、市、區)公所申請醫療補助證後,逕赴保險人特約之醫療院
所就診,並由醫療院所按月造冊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

第10條

 
符合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五款及第六款規定,並有未滿六歲
之子女或孫子女者,應優先獲准進入公立托教機構;如子女或孫子女進入
私立托教機構時,得申請兒童托育津貼每人每月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申請兒童托育津貼,應於事實發生後六個月內,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戶
籍所在地主管機關申請。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申請延長補助者,應派員訪視其生活情形;
其生活已有明顯改善者,應即停止津貼。但已進入公立托教機構者,得繼
續接受托育。

第11條

 
符合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而無力負擔訴訟費用者,得申請法律訴訟
補助。其標準最高金額以新臺幣五萬元為限。
申請法律訴訟補助,應於事實發生後三個月內檢具相關證明、律師費用收
據正本及訴訟或判決書影本各一份,向戶籍所在地之主管機關申請。

第12條

 
符合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五款及第六款規定,且年滿二十歲
者,得申請創業貸款補助;其申請資格、程序、補助金額、名額及期限等
,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另以辦法定之。

第12-1 條

 
符合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申請子女生活津貼及兒童托育津貼,以依
民事保護令取得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行使或有具體事實證明獨自扶養子
女者為限。

第13條

 
辦理本條例各項家庭扶助業務所需經費,應由各級政府分別編列預算支應
之。

第14條

 
(刪除)

第15條

 
本條例所定各項家庭扶助之申請,其所需文件、格式、審核基準、審核程
序及經費核撥方式等相關事宜,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

第16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本條例九十八年一月十二日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保母托育管理與托育費用補助

家庭托育費用補助申請須知--受僱者家庭部分托育費用補助(托嬰中心) http://www.sw.tpc.gov.tw/web66/_file/1588/upload/cyw/cyw/cyw_h970626_1.doc

家庭托育費用補助申請須知--受僱者家庭部分托育費用補助(社區保母適用) http://www.sw.tpc.gov.tw/web66/_file/1588/upload/cyw/cyw/cyw_h970626_2.doc

內政部完成社會救助法修正草案 將增加照顧24萬弱勢人口

(內政部張貼時間:2010/1/14 上午 09:48:49) 內政部已於99年1月13日部務會報討論通過社會救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包含調整貧窮線之定義,以及將經濟弱勢家庭也就是俗稱之「近貧家 庭」,納入社會照顧體系等,初步估計約可增加照顧低收入戶5萬3千人、中低收入戶18萬8千人,合計可再增加24萬人納入社會救助體系獲得照顧。

在內政部擬具的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中,修正方向包含將最低生活費(貧窮線)之定義,由目前「平均消費支出60%」調整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之一定比 例」;

規劃增訂「中低收入戶」之規定,將最低生活費1.5倍以下未符低收入戶資格之經濟弱勢家庭納入照顧;並修正家庭應計算人口範圍,如兄弟姊妹與單親家 庭未負擔扶養事實之另一方,排除不列入家庭人口計算,有利於弱勢者審查通過;

調整對於青少年、身心障礙者及高齡者之工作收入之計算方式,對於未能提供薪資證明及財稅資料者,以核算收入70%計算;將未產生經濟效益之水利用地及受法令管制使用土地,排除於家庭不動產計算範圍之外;

修正工作能力審查要件,將主 要擔任照顧傷病年老之家屬1人,以及懷胎期間經醫師診斷不宜工作者等排除計算;增訂低收入戶通報機制,讓社政部門有更多管道得知經濟陷困民眾,以提高社會 救助的可近性等。

內政部表示,社會救助法自69年6月14日制定公布後,期間歷經86年、89年、94年及97年等4次修正,持續擴大救助對象並加強照顧弱勢民眾。 截至98年9月底止,我國低收入戶計有10萬2,759戶,24萬9,834人,分別較97年同期(9萬525戶、21萬7,400人)增加 13.51%及14.92%;主要除經濟因素影響外,係因申請條件放寬所致,97年修法放寬審查資格之效應已逐漸呈現。

惟因近年來經濟不景氣及社會情勢急速變遷,考量社會救助法部分規定內容有再重行檢討必要,內政部自98年起共計召開7次研商會議及2次座談會,分別邀集學 者專家、相關部會、地方政府及社政主管等共同研商溝通交換意見,廣泛聽取與蒐集各方意見,俾使修法作業審慎周延。

自100年7月1日起全額補助中低收入戶兒童少年健保費

內政部配合社會救助法條文修正實施 自7月1日起全額補助中低收入戶15萬名兒童少年健保費

為配合社會救助法在七月一日正式上路,內政部公布兒童及少年福利政策大利多。內政部表示,由於社會救助法調 高貧窮線,並增訂「中低收入戶」定義,在馬總統上任後實施的全額補助中低收入家庭兒少健保自付健保費,也將重新界定中低收入家庭的定義,無形中也保障了兒 童及少年的醫療權益。內政部指出,配合新制實施,初步估計將增5%兒童及少年受惠,初估全國將有15萬名兒童及少年可獲得每月健保費全額補助,總經費將達 10億元。

今年二月通過社會救助法部分修正案,修正重點包括修正最低生活費計算方式,調高貧窮線;增訂中低入戶的定義,也就是將最低生活費1.5倍以下未符合低收入戶資格之經濟弱勢家庭納入照顧,並將「中低收入戶」定義納入社會救助法,擴大照顧弱勢。

兒童局局長指出,自100年7月1日起,民眾只要申請中低收入戶的經濟弱勢家庭,除了戶內成人每人每月可以獲得二分之ㄧ健保費補助、減免學雜費、特 殊項目救助以及經濟發生重大變化時短期生活扶助等補助外,若家中有兒童或少年,民眾不需要再次提出申請,將直接可以獲得全額健保費自付額的補助,免除民眾 因為不同福利項目而來回奔波申請的麻煩。

「全額補助中低收入戶兒童及少年健保自付保險費,係馬總統在2008年競選時提出的政見,內政部自98年1月1日起,全額補助中低收入家庭內未滿 18歲兒童及少年的健保費自付額,經審核符合資格者,健保局就會自動扣抵,每個月不會再向家長收取健保費。自今年7月1日起,配合社會救助法部分條文修 正,每年將再增加5%的受益人數。

內政部強調,中低收入戶兒童少年健保費補助,不但可以減輕弱勢家庭的經濟負擔,兒童少年也不會因家長欠繳健保費而喪失應有的醫療照顧,可以讓每一個孩子都能獲得充分的醫療資源,擁有健康的體魄,厚植台灣未來的競爭力。

社會救助新制上路

社會救助新制已於今100年7月1日實施,將可幫助更多弱勢民眾得到政府的照顧,穩定他們的生活,以下簡要說明社會救助新制所提供的福利項目,希望您能協助將這些訊息轉寄給友人及需要幫助的民眾,給他們最溫暖的關懷。 社會救助新制實施後,對弱勢民眾最大的幫助是調整貧窮線並放寬審核門檻,以便讓更多的民眾可以通過審查,預計將有86萬多人可以獲得補助

這次社會救助法的修正重點,除了前面提到的調高貧窮線外,還包括放寬家庭應計算人口範圍例如排除兄弟姐妹、放 寬家庭不動產計算範圍、放寬無工作能力者之認定標準、放寬特殊對象之工作收入核算方式、強化工作福利誘因並鼓勵自立脫離貧窮;另將中低收入戶入法,新增中低收入戶健保費補助50%以及中低收入戶25歲以下家庭成員就讀高中以上學校的學雜費減免30%等福利措施。

簡單的說,取得低收入戶資格的民眾享有的相關福利:

(1) 25歲以下子女就讀高中(職)以上學校的學雜費全部減免。

(2) 健保保費全額補助。

(3) 因疾病、傷害治療所需醫療費用補助。

(4) 就業服務、職業訓練、以工代賑。

(5) 依列冊低收入戶款別,每月發給生活扶助費、兒童青少年生活補助或者25歲以下還在高中職以上學校就讀子女的就學生活補助等。

取得中低收入戶資格的民眾享有的相關福利:

(1) 25歲以下子女就讀高中(職)以上學校的學雜費減免30%。

(2) 健保保費補助50%。

(3) 因疾病、傷害治療所需醫療費用補助。

(4) 就業服務、職業訓練、以工代賑等福利。

我們都知道,越是貧困的民眾,越是不容易得到充分的資訊。他們整日為生活奔波勞動,可能還不知道社會救助新制已經開始實施。雖然政府已經透過一些管道,設法宣傳社會救助新制的內容,但是我們相信仍然有許多人不知道。

如果您發現生活周遭有需要幫助的人,請告訴他(她),趕快向各地的鄉(鎮、市、區)公所詢問,或是撥 打1957免付費「福利諮詢專線」,讓社工人員協助他們申請各項政府補助。如果您想更進一步瞭解社會救助新制的內容,您可以上網到內政部社會司網站查詢。 如果您願意的話,也歡迎您將這封信轉寄給更多親友。

社會救助新制100年7月1日開跑,具中低收入戶資格民眾,政府補助健保保費1/2,如果民眾對於社會救助新制有不懂的地方,可以打電話到戶籍所在地的縣市政府或者鄉(鎮、市、區­)公所,或者撥打內政部1957免付費福利諮詢專線詢問。http://www.moi.gov.tw/chi/chi_news/news_detail.aspx?s­n=5310&

家庭總收入家庭財產計算方式
每人每月平均所得怎麼算?
家庭人口全年總收入÷家庭人口數÷12個月=每人每月平均所得
1:臺北市陳先生的家庭人口全年總收入80萬元,家庭應計算人口為5人,想申請低收入戶資格,則算法為80萬元÷5個人÷12個月=13,333元,也就是陳先生家庭每人每月平均所得,低於臺北市公告最低生活費14,794元,未超過最低生活費標準,只要動產及不動產價格也低於公告數額,就有機會通過申請低收入戶審查。
 
2:高雄市李小姐的家庭人口全年總收入100萬元,家庭應計算人口為4人,想申請中低收入戶資格,則算法為100萬元÷4個人÷12個月=20,833元,也就是陳小姐家庭每人每月平均所得高於高雄市公告最低生活費1.5倍的15,050元,無法通過中低收入戶審查。
 
每人每年動產金額怎麼算?
家庭人口之動產合計÷家庭人口數=每人每年動產金額
例:新北市張先生家庭人口動產(例如:存款、投資、有價證券等)合計有60萬元,家庭應計算人口為4人,想申請低收入戶,則算法為
60萬元÷4個人=15萬元,
因此張先生家庭每人每年動產金額高於新北市公告家庭動產限額75千元,無法通過低收入戶審查。

每戶不動產金額怎麼算?
家庭人口之土地及房屋合計=每戶不動產金額
例:臺中市林小姐家庭人口擁有土地(公告地 )及房屋( 評定價格),價值合計200萬元,想申請中低收入戶,則林小姐家庭不動產即為200萬元,低於臺中市公告家庭不動產限額450萬元,只要動產與每人每月平均所得都低於公告數額,就有機會通過中低收入戶審查。

哪些人可以不列入家庭人口範圍?


低收入戶有哪些福利?
(一)25歲以下子女就讀高中()以上學校,學雜費全額減免
(二)健保保費全額補助
(三)因疾病、傷害治療所需醫療費用補助
(四)就業服務、職業訓練、以工代賑
(五)依列冊低收入戶款別,每月發給生活扶助費或相關補助

中低收入戶有哪些福利?
(一)25歲以下子女就讀高中()以上學校,學雜費部分減免
(二)健保自付保費補助二分之一
(三)患嚴重傷、病,所需醫療費用超過本人或扶養義務人所能負擔,補助部分醫療費用
(四)就業服務、職業訓練、以工代賑

[參考來源]

http://www.twdc.org.tw/?page_id=53

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5/4767189.shtml

http://female.www.gov.tw/focus.php?ffm_id=15

http://female.www.gov.tw/focus.php?ffm_id=15&ffd_id=39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A.asp?FullDoc=all&Fcode=D0050075

http://www.gov.tw/newsCenter/pages/detail.aspx?page=e476feea-5bc4-4b22-bc3e-737b7cceb4ee.aspx

http://www.gov.tw/newsCenter/pages/detail.aspx?page=d294ab58-a591-4c78-bb88-3a58cbbed617.aspx&ctype=E&cid=epaper219&oid=helper

http://www.gov.tw/newsCenter/pages/detail.aspx?page=893625fb-4bfd-48df-a753-610088a2b557.aspx&ctype=E&cid=epaper221&oid=news4

http://www.moi.gov.tw/chi/chi_moi_note/moi_note_detail.aspx?sn=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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