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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懷孕開始,媽媽們就最辛苦,坐好月子除了讓產婦身體更健康,還附加調整體質、預防腰酸、消除妊娠紋、比產前更美麗動人、容易回復身材等等好處,所以坐月子是所有女性的一項福利,不要輕易放棄。

因為產前孕婦擔負著胎兒生長發育所需要的營養,母體的各個系統都會發生一系列的適應變化。尤其是子宮變化最為明顯,子宮肌細胞肥大、增殖、變長,到妊娠晚期子 宮重量增為非孕時期的二十倍,容量增加1000倍以上。心臟負擔增大,血流速度加快,心跳每分鐘增加10-15次,心臟血容量增加10%,如此才能供養胎兒和自身的需要。同時因胎兒逐漸成長,膈肌逐漸上升,而使心臟發生移位。肺臟負擔也隨之加重。肺通氣量增加可達40%,異常出現鼻、咽、氣管黏膜充血水腫。  

妊娠期腎臟也略有增大,輸尿管增粗,肌張力減低,蠕動減弱。其他如腸骨內分泌、皮膚、骨、關節、韌帶等都會發生相應改變。

產後胎兒娩出, 母體器官又會恢復到產前的狀態。子宮、會陰、陰道的創口會癒合,子宮縮小,膈肌下降,心臟復原,被拉鬆弛的皮膚、關節、韌帶會恢復正常。

這些形態、位置和 功能的復原,都在生產褥期內完成,而能否復原,則取決於產婦在坐月子時的調養保健。

若養護得當,則恢復較快,且無後患,若稍有不慎,調養失宜,則恢復較慢,且多患產後疾病,甚至貽害終生。       

產後最需要復原的器官,就是子宮。它擔負十個月的育兒重任,產前產後的大小相距甚遠,為了讓它盡快恢復原來的尺寸與功能,最重要的事便是排空其中的內容物 與污血,以調節賀爾蒙的代謝,促進血液與淋巴液的的循環。

如果子宮調養得宜,功能不但能迅速恢復,還會使皮膚恢復光澤與彈性。        

此外,產後由於腹部鬆弛,特別容易出現內臟下垂、抵抗力減弱、疲勞不易解除等問題。若是休養不足,不僅會罹患感冒,將來也容易未老先衰或出現慢性疾病。

因此,產後最重要的事就是靜下心來坐月子,盡情的吃 (飲食調理)與睡(休息靜養)。尤其是產後的一星期,更是子宮能否完全恢復的關鍵期,產婦與照顧者都應好好把握。       

至於坐月子的時限,自然生產者須滿三十天,剖腹產者則須延長為四十天。

坐月子的好處不勝枚舉,不但可以幫助產婦恢復身材,防止胸部下垂與腹部肌肉鬆弛,有效減少妊娠紋;還能預防產後腰酸背痛,延緩身體的老化。對於想要改善體質以便餵哺母乳的產婦,用心坐好月子,更會讓母子雙方受益無窮。

2011年恰逢龍年,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下稱消保處)為保障計劃於今年生育龍子、龍女的民眾,業已審查通過行政院衛生署(下稱衛生署)所研議之「產後護 理機構及坐月子中心定型化契約範本」與「產後護理機構及坐月子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下稱定型化契約),並經衛生署公告。

(1010209資料來源於行政院)因此消保處呼籲 想好好調養身體與照養嬰兒的產婦,於預訂產後護理機構或坐月子中心時,特別注意下列重要內容:
 
一、定金之收取是否太高:

為避免產後護理機構及坐月子中心收取高額定金,定型化契約規定業者如需收取定金,定金收費不可超過總費用10%。如業者收取的定金超過上述者,消費者可依消保法規定主張超過部份無效。
 
二、慎選業者:

請特別注意產後護理機構及坐月子中心之建物及設備,是否符合建築法規及消防法規有關公共安全之規定。
 
三、業者有無提供產婦或嬰兒預定入住日前後3週之處所:

業者應提供預定產婦或嬰兒預定入住日前後3週之處所,如無正當理由未提供者,除消費者可解約外,業者應應加倍返還所繳交之定金。
 
四、產婦或嬰兒於進住日前有解約權:

產婦或嬰兒於進住日之前,如果因為健康情形不佳、疾病、死亡,或其他不可歸責之事由,致無法接受業者所提供之服務時得解除契約;此時業者應將所收取之定金,全數無息退還。

除前面原因外,於產婦或嬰兒進住前亦可解除契約;但應依下列規定,賠償業者損害:

(一)於預定進住日之前31日以前解除契約者,賠償定金百分之○(不得逾定金10%)。
(二)於預定進住日之前21日至30日解除契約者,賠償定金百分之○(不得逾定金20%)。
(三)於預定進住日之前2日至20日解除契約者,賠償定金百分之○(不得逾定金30%)。
(四)於預定進住日之前1日解除契約者,賠償定金百分之○(不得逾定金50%)。
(五)於預定進住日當日解除契約者,賠償定金百分之○(不得逾定金100%)。

五、產婦或嬰兒於進住後亦有解約權:

(一)產婦或嬰兒進住後,不可歸責消費者事由之終止契約規定:

產婦或嬰兒進住後,因健康情形不佳、疾病、死亡,或其他不可歸責於消費者之事由,致無法繼續接受業者之服務者,消費者得終止契約。業者應將定金抵充作報酬費用之ㄧ部分,並按已發生之服務項目收費,不得額外收取費用,如有溢收費用,並應退還。

(二)產婦或嬰兒進住後,可歸責消費者事由之業者終止契約:

產婦或嬰兒進住後,因可歸責於消費者之事由,致無法繼續接受業者之服務者,業者得終止契約,並按已發生之服務項目收費,不得額外收取費用,如有溢收費用,並應退還。另外,業者可向消費者請求契約終止後,依未住滿之日數費用百分之○(但不得逾10%),作為損害賠償。
 
附註:
產後護理機構:係指提供

一、由醫師或護理人員對產婦及嬰兒作健康狀況之評估。

二、護理人員應提供二十四小時服務。

三、產婦健康恢復及嬰兒哺乳。

四、照護之教導課程、提供產婦或嬰兒之居住場所。

五、提供產婦或嬰兒之膳食、哺乳、衣物及洗滌等項服務之業者。

坐月子中心:則指僅得提供第四項或第五項服務之業者。

2011年恰逢龍年,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下稱消保處)為保障計劃於今年生育龍子、龍女的民眾,業已審查通過行政院衛生署(下稱衛生署)所研議之「產後護 理機構及坐月子中心定型化契約範本」與「產後護理機構及坐月子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下稱定型化契約),並經衛生署公告。

因此消保處呼籲 想好好調養身體與照養嬰兒的產婦,於預訂產後護理機構或坐月子中心時,特別注意下列重要內容:
 
一、定金之收取是否太高:

為避免產後護理機構及坐月子中心收取高額定金,定型化契約規定業者如需收取定金,定金收費不可超過總費用10%。如業者收取的定金超過上述者,消費者可依消保法規定主張超過部份無效。
 
二、慎選業者:

請特別注意產後護理機構及坐月子中心之建物及設備,是否符合建築法規及消防法規有關公共安全之規定。
 
三、業者有無提供產婦或嬰兒預定入住日前後3週之處所:

業者應提供預定產婦或嬰兒預定入住日前後3週之處所,如無正當理由未提供者,除消費者可解約外,業者應應加倍返還所繳交之定金。
 
四、產婦或嬰兒於進住日前有解約權:

產婦或嬰兒於進住日之前,如果因為健康情形不佳、疾病、死亡,或其他不可歸責之事由,致無法接受業者所提供之服務時得解除契約;此時業者應將所收取之定金,全數無息退還。

除前面原因外,於產婦或嬰兒進住前亦可解除契約;但應依下列規定,賠償業者損害:

(一)於預定進住日之前31日以前解除契約者,賠償定金百分之○(不得逾定金10%)。
(二)於預定進住日之前21日至30日解除契約者,賠償定金百分之○(不得逾定金20%)。
(三)於預定進住日之前2日至20日解除契約者,賠償定金百分之○(不得逾定金30%)。
(四)於預定進住日之前1日解除契約者,賠償定金百分之○(不得逾定金50%)。
(五)於預定進住日當日解除契約者,賠償定金百分之○(不得逾定金100%)。
 
五、產婦或嬰兒於進住後亦有解約權:

(一)產婦或嬰兒進住後,不可歸責消費者事由之終止契約規定:

產婦或嬰兒進住後,因健康情形不佳、疾病、死亡,或其他不可歸責於消費者之事由,致無法繼續接受業者之服務者,消費者得終止契約。業者應將定金抵充作報酬費用之ㄧ部分,並按已發生之服務項目收費,不得額外收取費用,如有溢收費用,並應退還。

(二)產婦或嬰兒進住後,可歸責消費者事由之業者終止契約:

產婦或嬰兒進住後,因可歸責於消費者之事由,致無法繼續接受業者之服務者,業者得終止契約,並按已發生之服務項目收費,不得額外收取費用,如有溢收費用,並應退還。另外,業者可向消費者請求契約終止後,依未住滿之日數費用百分之○(但不得逾10%),作為損害賠償。
 
附註:
產後護理機構:係指提供

一、由醫師或護理人員對產婦及嬰兒作健康狀況之評估。

二、護理人員應提供二十四小時服務。

三、產婦健康恢復及嬰兒哺乳。

四、照護之教導課程、提供產婦或嬰兒之居住場所。

五、提供產婦或嬰兒之膳食、哺乳、衣物及洗滌等項服務之業者。

坐月子中心:則指僅得提供第四項或第五項服務之業者。

月子中心訂金不得逾一成 契約保權益

(1010209中廣新聞廣 翁千惠報導)龍年民眾搶生龍寶寶使坐月子中心一位難求,消保處審查通過產後護理中心定型化契約範本與應記載不得記載事項,規定業者訂金收取不得超過百分之十,避免業者收取高額訂金,保障產婦權益。

龍年不少民眾搶生龍子龍女,為了因應生子熱潮,消保處審查通過「產後護理機構及坐月子中心定型化契約範本」與「產後護理機構及坐月子中心定型化契約 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保障產婦權益,定型化契約範本中規定,坐月子中心未來訂金收取不可超過10%的上限,消保官陳星宏說,

『原則上超過的部分消費者就必須要作考量,以消保會及衛生署訂定相關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業者收取訂金就以10%為最高上限。』

除了訂金收取,另外常引發消費糾紛的就是產婦入住日期,陳星宏表示,預產期並非可以明確確定的時間,通常和產婦實際生產入住日有落差,範本中也規定業者應在產婦及嬰兒預定入住日「前後三周」提供住所,否則消費者除了可以解除契約,業者也應加倍退還訂金。

範本中另外也規定即使消費者已預付訂金,在入住日前發生如疾病、死亡等不可歸責於消費者的事由而無法入住,消費者可以解除契約,業者應將訂金全數無息退,但如果解約理由不屬於不可歸責於消費者的條件,業者可依解約日期,等比例向民眾求償。

龍子生子潮 月子中心超收引爭議

(1010206公共電視 賴淑敏 徐啟峰 台北報導)剛生完小BABY的王小姐,原本計畫到月子中心好好坐月子、調養身體,所以半年前就找好月子中心簽約,但沒想到生完小孩,月子中心卻來電通知說沒有 空房,必須再等五到七天才能入住,因此她只能出院回家等空房,讓王小姐覺得相當不合理。

其實很多產婦都有類似困擾,因為今年是龍年,很多月子中心到九月都已被預約客滿,甚至還有超收登記情況。一旦消費者無法等待、想取消訂房,還可能被沒收訂金。

不過行政院消保處表示,依照定型化契約規定,如果月子中心無法在簽訂入住日期前後三週、保證住房,消費者除了有權要求解約,月子中心還必須加倍退還所 繳訂金。

消保處提醒消費者,最好找合法立案的月子中心,而且簽約前要詳細閱讀契約內容,包括餐點料裡及新生兒照護,是否符合自己的需求,這樣才可避免花錢受氣,減少日後產生消費糾紛。 

[參考來源]

http://www.gov.tw/newsCenter/pages/detail.aspx?page=0bb9a6b3-b834-4d26-b8fa-d10d3b2e3f74.aspx&ctype=E&cid=epaper240&oid=news2

http://news.msn.com.tw/news2523120.aspx
http://www.howmama.com.tw/b113/t16/

http://news.msn.com.tw/news2519090.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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