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mart智富月刊第146期)誰說親兄弟就一定明算帳?在現實生活中,往往愈親就愈難明算帳。

王大哥是寵物飼料的代理商,王小弟則經營寵物店,每個月固定花5萬元向王大哥進貨,交易一律用支票,約定兩個月後兌現。

今年農曆年後,王小弟的公司營運開始出現狀況,他先是要求王大哥幫忙展延支票,又開口向王大哥借錢周轉,王大哥不忍心弟弟被地下錢莊追著跑,便拿出私房錢給弟弟,前後總共借了30多萬元。

借錢是花錢幫自己買敵人  逾8成有借無回

不料這個錢坑愈挖愈大,終於讓王大哥的老婆發現兄弟倆的借貸關係,逼著王大哥約王小弟出面還債。在談判桌上始終只聽見王大哥老婆的炮火,兄弟倆隔著 桌子面對面鐵青著臉,王大哥不時要老婆「小聲一點,給別人聽見多不好」;王小弟只發怒撂話:「這是我們兄弟之間的事情,你一個女人家插什麼嘴!」便拍桌離 去。

今年8月,王小弟被銀行退票,經營的寵物店也被迫關門,王大哥的老婆一聽到消息,當天晚上就拉著姊妹淘趕赴王小弟的倉庫搬貨,「反正搬的是自家的貨,搬多少是多少。」事後被王小弟知道,竟然告上法院,大嫂喊冤:「明明就是他欠我們錢,怎麼還被告!」

律師李永然說:「王大嫂的舉動很明顯就是搶奪。」他強調,王大哥與王小弟是借貸關係,就算王小弟欠王大哥錢,王大哥在沒有經過王小弟的同意下,絕對不能自行搬貨,「建議王大哥可以向法院聲請假扣押,做好保全程序。」

猶太人的致富聖經《塔木德》曾經提到:「借錢,就是花錢幫自己買敵人。」這年頭,這樣的敵人還真不少,因為根據《Smart智富》月刊與Yahoo!奇摩理財網合作調查,在2,332位受訪者當中,93.4%曾經借人家錢,其中有高達81.9%表示借出去的錢要不回來。

在討不回來的金額方面,55.2%的受訪者回答「在10萬元以下」,代表小額借貸且回收不了的機率偏高,「金額不大才好借,也因為金額不大,就算日後還不出來,也不會感覺欠人家太多人情。」認證理財規劃顧問(CFP)王麗文說。

小額借貸難拒絕  又因信任未留下借據

也因為金額不大,有錢的一方相信對方「這一點錢一定還得出來」,所以就沒開立借據或任何證明;根據調查,高達73.8%的受訪者表示,「因為信任對方,所以沒有留下證明。」

借錢給對方的原因,有42%的受訪者是「相信對方一定會還」,40.1%的受訪者表示「一時心軟」。王麗文指出,通常借貸的理由有兩種,一種打溫情 攻勢,說要幫小孩繳學費,或小孩生病亟需醫藥費等等;另一種是代墊款項或是臨時周轉等等,目的在於讓有錢的一方相信自己「只是臨時沒現金,很快就會還 錢」。

「通常一時心軟借錢出去的人,就知道這筆錢可能要不回來了,但又不得不借。」王麗文說,這情況可能發生在感情很好的親友,或者是商場上經常往來的對象,屬於有利益關係的人,不借又不好意思。

至於錢借出去卻討不回來的難處,接近78.9%的受訪者都指向,最難就是「怕傷感情,不知道如何開口」。「其實這種人最煎熬,心理承受懊悔、自責、 被騙等多重負面情緒;另一方面又擔心被另一半或家人知道,可能會使情況更為複雜。」張老師基金會林奕辰說。她鼓勵被倒債的人要勇敢說出來,找個可信賴的人 或機構,抒發心中的壓力,不要一味地沉浸在懊悔當中,容易想不開。

會因為想收回借款而走上法律途徑的人,僅有2.3%。「要告,就要有證據,而且通常走完第一審,至少也要花半年到一年。」李永然說。況且,律師費或者打訴訟的相關費用不便宜,如果借貸的金額不高,很多人寧願放棄自身權益。

討債4法  軟硬兼施   前提是當初要留下物證

不會有人喜歡白白送錢給別人花,要是遇到存心倒帳、死皮賴臉的人,還是有方法可以合法的要回你的錢,但前提是「必須要有物證」,當初簽下的借據或本票或支票,才能讓你立於不敗之地。以下集結李永然、王麗文、討債達人蘇養麟的看法,分享要回血汗錢的4步驟:

第1步》找人

「找回錢」的第1步是「先找回人」,避債的人通常都會先避不見面,與其捶胸頓足怒罵,不如積極尋人。首先向親朋好友詢問對方的行蹤,順便哭窮,以免 讓其他親友產生「你很有錢,借錢不用還」的錯覺。其次,善用「臉書」(Facebook)尋人,臉書中常可找到其作息與蹤跡,甚至可以找出更多債務人的熟 識朋友,一定要好好利用。

針對行蹤不明的債務人,也可以透過法律途徑來找人,依據《戶籍法》第65條第1項規定,「本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戶政事務所申請閱覽戶籍資料……」換 句話說,只要能證明你跟對方具備債權與債務的關係,即可找到對方的戶籍地,日後若要走上法律途徑,許多文件也得寄到戶籍地,因此要到戶籍資料,就算是切中 要害。

Tips_「公示送達」也具效力

所謂的公示送達,是指無法把文書送交給文書收受人時,依一定的公示方式,經過一定的期間,在法律上即視為與實際上交付文書收受人同樣的效力。通常會採用公示送達的原因,最主要是因為送達的處所不明,在查明戶籍所在地仍然無法送達之後,具狀向法院聲請公示送達。

第2步》找錢

找到人,還得掌握對方的「金流」,月收入多少?現金還有多少?名下有沒有其他財產?否則要是對方沒錢,你告贏了,他還是沒錢還,一切都是白搭。但不要以為「找錢」很難,懂得借力使力,就能不費吹灰之力取得你要的資訊,而這個「力」就是「法律」。

依據修正後的《稅捐稽徵法》第33條的規定,債權人要是已經取得民事確定判決或其他執行名義者,就可以向稅捐稽徵機關查調債務人的財產、所得、營業及納稅等資料。查得這些資料,日後若是要聲請查封或拍賣對方財產,也比較有所依據。

第3步》找罩門

萬一找到人,但發現對方脫產了,怎麼辦?此時不妨主動出擊,順便掂掂對方的斤兩。此刻最需要的是心理戰術,花點時間了解對方的「罩門」,也就是弄清楚對方最擔心什麼,拿這點來威脅,直接攻擊要害。

譬如說,有的人是地方仕紳,好面子,這種人最怕惹上官司,那就揚言要告他;有的人偷偷養小老婆,那就威脅要告訴大老婆或家人;還有的人躲債太久,難免想家,這時就可以採取溫情攻勢,遊說其家人幫忙勸說。

第4步》訴訟

如果找到人,又知道對方有錢,也可以先打心理戰,但同時要著手準備走法律途徑,記住法律是保護懂法的人,證據愈多,贏面愈大。

1. 寄發存證信函,這個動作有「警告」的意味,表示有下「最後通牒」的含意,不還就要告。

2. 如果對方不理會,則可以聲請「支付命令」,費用只需要500元,而且基本上不用開庭,法院發支付命令下來,就可以強制執行。但若是對方有異議,則支付命令失效,必須打官司,視為起訴。手上握有本票的話,也可以拿去聲請裁定強制執行。

3. 另外一種途徑就是走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若能順利和解,則無須花錢、花時間打官司。

要回自己的錢,雖然是天經地義,但現實上卻經常曠日廢時,而且往往立場反過來,如同王氏兄弟的案例,變成欠錢的聲音大,要錢的反而理虧。因此,遇到親友借錢,一定要量力而為,寧願裝窮,也不要讓自己變成散財童子。

延伸閱讀:借錢寫「保管條」?勿信網路謠傳

網路上曾經流傳一種說法:「借錢給別人的時候,不要寫借據或開支票,因為這都只能用民事來訴訟,正確的做法應該寫『保管條』,還要註明歸還日期,一旦對方不還錢就可以到警察局報案,以『侵占罪』請警方提起公訴。」

對此,律師李永然強調:「行不通!你錢借給人家怎麼可以說是『請人保管』,這是作假、欺騙司法,搞不好還會被對方告『誣告』。」

借據是確定雙方的借貸關 係,所以借錢給他人一定要簽借據,最好還請對方開支票或本票,若日後必須打官司,持有本票者則可根據《票據法》第123條聲請裁定後強制執行,這樣就可以 省去提起訴訟的麻煩,因為是屬於非訟事件,程序上較為方便。要是遇到重視商譽及信用的債務人,則可以要求其開支票,好處之一是對方不得跳票,否則會留下不 良紀錄。

[參考來源]

http://smart.businessweekly.com.tw/article.php?id=41411&p=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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