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0112原建 1050614新增)「管理委員會」僅是在公寓大廈管理組織下,『為執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及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工作,由區分所有權人選任住戶若干人為管理委員所設立之組織』。如果社區大樓規模不大,只推選一人來管理公共事務,則稱為「管理負責人」。
公寓大廈管理組織的組成要素除了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外,還包含最高意思機關-區分所有權人(屋主)會議,以及規範成員權利義務關係與組織運作規則的「規約」。
社 區大樓成 立公寓大廈管理組織的目的,是在將其成員之間關係與管理組織運作「法制化」,套入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所訂定的法律關係。它並非社區大樓管理運作的必要條件, 而是一個選項;就像一對男女,不結婚也可以住在一起、生小孩、共同購置財產。但若依法律規定的方式結婚,就發生婚姻關係,影響彼此共同生活、財產分配、子 女親權與繼承等多方面權利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