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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324原建 20131004新增)你知道嗎?自國民年金保費100年四月一日起開始調漲,政府對打造基礎退休金就從國民年金開始著手,也隨著時代變遷政府不斷調整更好福利嘉惠人民國民年金各項年金給付從101年1月1日起又加碼500至700元您知道有多少呢?分享以下一些資訊提供大家參考與討論...

回顧攸關390萬名國民年金保險被保險人的國民年金保費確定調漲。行政院核定100年四月一日起國民年金保險費率將從現行的6.5%調高至7%,屆時每位被保險人每月將增加支出26到52元。

中華人事主管協會執行長林由敏表示,對於沒有公保、勞保等社會保險的民眾來說,國民年金保險是晚年退休金主要來源之 一,民眾不妨透過國民年金制度,打造自己的退休金。

國民年金保險於97年10月1日開辦,年滿25歲至65歲,而且沒有勞保、公保等其他保險的國民,都屬於國民年金的被保險人,每月保費約674元,每兩個月由勞保局開單通知繳納。

林由敏表示,根據國民年金保險法規定,國民年金保險實施第三年後,政府應參酌消費者物價指數,以及保險的財務狀況評估是否調高費率0.5%。而根據 內政部國保年金精算報告,目前國民年金保險的基金餘額,只能夠支付國民年金保險給付到民國106年,因此依法今年4月開始微幅調高費率。

前一陣子,公務員18%優惠存款利率的消息引發熱烈討論,公務員優厚的退休金羨煞不少民眾。林由敏建議,反觀沒有勞保、軍保、公保的民眾,更需要努 力規劃自己的退休金。

例如透過國民年金保險制度在65歲退休前繳交保費,等到邁入老年生活時,每個月可以獲得基本的生活津貼,讓晚年生活得到基本的保障。 民眾應該把握這項基礎保險,趁早投保累積投保年資,晚年退休生活更有保障。

林由敏舉例,民眾不妨將國民年金作為退休金的基礎經濟來源,另外,透過自己的理財規劃,例如定期定額投資基金,藉由時間的複利效果,補足自己的退休金缺口,晚年才能過著無憂無慮的生活。

此外,隨著五月報稅季節即將來臨,林由敏同時提醒,國民年金保險被保險人,民眾繳納的國民年金保險保費,依法可以列報保險費列舉扣除,國民年金保險保費、勞工保險以及商業保險等支出合計,一年在2萬4,000元以內,可列為保險費支出,減少所得稅支出。
   
林由敏進一步指出,國民年金法實施後,只要是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是受扶養的直系親屬,依照國民年金法繳交國民年金保險費,就可根據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2規定,列報保險費列舉扣除。
    
值得注意的是,國民年金保費的支出,必須和商業保險、勞工保險以及軍、公、教保險的保險費總額合併計算,最高可扣除金額以不超過2萬4,000元為限,每人全年支出在2萬4,000元以內者,就可在5月報稅時,可全額列為保險費支出降稅

【你我不能知道的國民年金權利,勞保局「瞞」很大?】

若欠費從第一個月起算674元至國金開辨至今從未繳費者,須補繳按月推算之金額應是預計款應40,440元了,且須扣除死亡當月之保費。附註所謂之國民年金保戶條件:只要身份無,公,勞,農,魚保在內,皆為國民年金保戶。簡單表述,喪葬費不在無著落,國民年金喪葬給付如何申請?遺屬年金給付如何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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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年金喪葬給付如何申請?

一.請領資格及給付金額

被保險人於保險有效期間(未滿65歲)死亡時,可由支出殯葬費的人請領喪葬給付,給付金額是按月投保金額一次發給喪葬給付5個月。以國保開辦第1年月投保金額為17,280元為例,喪葬給付金額為17,280元×5=86,400元。

二.請領手續

1.下載列印「 國民年金喪葬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後,於申請書上填妥被保險人及支付殯葬費者的各項資料、通訊地址,以及匯入帳戶 ( 金融機構帳戶或郵局帳戶請選擇一項勾填,勾選金融機構帳戶者必須是國內的帳戶 ) ,並由支付殯葬費者簽名或蓋章。若由未成年子女申請,應由法定代理人副署簽名或蓋章,並檢附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
  
2.在申請書指定的欄位黏貼好要入帳的存簿封面(要有戶名及帳號)影本,以及支付 殯葬 費者的國民身分證正面及背面影本。
  
3.另外還要檢附下列證明文件:
(1)被保險人的死亡證明書或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如果是受死亡宣告者,要檢附法院的判決書。 死亡證明書(或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所記載的死者姓名、出生日期、死亡日期或身分證統一編號,如果跟戶籍資料的記載不一樣,必須先洽請出具證明的單位更正一致。

(2)有記載被保險人死亡日期的全戶戶籍謄本,或有記載死亡登記日期的戶口名簿影本。

(3)支付殯葬費的證明文件正本,應蓋有開立單位的大小章或統一發票章。如果證明文件為估價單、請款單、服務證明(書)或契約書,除須蓋有大小章或統一發票章外,並應另由開立單位註明「費用已付清」或加蓋收訖證明章。此外,該證明文件必須註明死亡之被保險人姓名,以及申請人(或支出殯葬費者)的姓名。
  
4.將前述各項書表證件以掛號直接寄到勞保局國民年金業務處或送交到勞保局各地辦事處收件即可。

【勞保局申請國民年金喪葬給付申請書】
下載網站: http://www.bli.gov.tw/sub.aspx?a=DQWksgEpvvs%3D

※「國民年金喪葬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可到勞保局各地辦事處索取。

三.給付核付

勞保局收到申請書件後,如經審查申請人符合請領條件而且申請手續都完備,會將給付直接匯到申請人的帳戶。
喪 葬給付原則上以1人請領為限,但是在勞保局核定前,如果另外有其他人向勞保局提出請領,勞保局會以書面公文通知各申請人於期限內自行協議由其中1人代表請 領,並由代表請領人提出協議證明書。

如果超過期限還沒有提出協議證明書,勞保局會視為沒辦法達成協議,而將喪葬給付平均發給各申請人。
喪葬給付經勞保局核付後,如果還有其他支付殯葬費者再提出請領,勞保局將不予給付,並通知其自行和領取給付的受益人協議。

領取喪葬給付的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也就是從被保險人死亡之日起5年內必須儘速申請,超過5年就不能再申請了。

遺屬年金如何給付?

1.被保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如遺有符合請領條件之「當序遺屬」(即最前面順位的遺屬),得請領遺屬年金給付:
(1)參加國保期間(滿65歲前)死亡。
(2)領取身心障礙或老年年金給付期間死亡。
(3)年滿65歲未及請領老年年金給付前死亡。

2.受領遺屬年金給付的順位如下:
(1)配偶及子女。(第1順位)
(2)父母。(第2順位)
(3)祖父母。(第3順位)
(4)孫子女。(第4順位)
(5)兄弟、姊妹。(第5順位)

3.
只要有前順位的遺屬存在(不論是否具備請領條件或放棄請領),後順位的遺屬就不能請領遺屬年金。而前順位的遺屬在請領遺屬年金後死亡、喪失請領條件或放棄 請領時,後順序的遺屬也不能請領。

舉例來說,被保險人死亡時如果有配偶、子女及父母,則配偶及子女是第一順位的遺屬年金給付受益人,不管配偶或子女是不是 符合請領條件、是不是自願放棄,都不能改由父母來請領。

配偶或子女開始領遺屬年金給付後,如果因故死亡,或者配偶已再婚、子女已成年,不再符合遺屬年金給 付的請領條件,這時勞保局會停發年金,但是仍然不能改由父母來請領遺屬年金給付。如果被保險人死亡時是單身,沒有配偶和子女,此時才可由父母為順位請領遺屬年金給付。

4.各順位遺屬的請領條件:

(1)配偶須符合下列其中一項規定:
A.年滿55歲且婚姻關係存續1年以上。
B.年滿45歲且婚姻關係存續1年以上,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其領取遺屬年金時之月投保金額。
C.扶養的子女為「未成年」或「無謀生能力」或「25歲以下在學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其領取遺屬年金時之月投保金額」者。
D. 無謀生能力。

(2)子女(養子女須有收養關係6個月以上)須符合下列其中一項規定:
A.未成年。
B.無謀生能力。
C.25歲以下在學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其領取遺屬年金時之月投保金額。

(3)父母、祖父母須年滿55歲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其領取遺屬年金時之月投保金額。

(4)孫子女應受被保險人扶養,且符合下列其中一項規定:
A.未成年。
B.無謀生能力。
C.25歲以下在學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其領取遺屬年金時之月投保金額。

(5)兄弟、姊妹應受被保險人扶養,且符合下列其中一項規定:
A.未成年。
B.無謀生能力。
C.55歲以上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其領取遺屬年金時之月投保金額。

5.遺屬請領條件的認定:

(1)配偶要年滿55歲或45歲、父母及祖父母要年滿55歲,是指配偶、父母或祖父母在請領遺屬年金時必須符合的年齡要件,如果還沒達到規定的年齡,可以等到年齡屆滿,符合請領條件的時候再申領。
(2)配偶婚姻關係存續 1年以上,是以被保險人死亡當日往前推算,婚姻關係連續達 1 年以上。
(3)「無謀生能力」是指符合下列其中之一項 規定的人 :
A.符合領有重度以上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者,且未實際從事工作或未參加相關社會保險者。
B.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
(4)子女或孫子女在學 ,是指具有正式學籍,並就讀於公立學校、各級主管教育 行政 機關核准立案之私立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學校。

*【(1)配偶要年滿55歲或45歲、父母及祖父母要年滿55歲,是指配偶、父母或祖父母在請領遺屬年金時必須符合的年齡要件,如果還沒達到規定的年齡,可以等到年齡屆滿,符合請領條件的時候再申領。】

*【(3)「無謀生能力」是指符合下列其中之一項規定的人 :
A.符合領有重度以上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者,且未實際從事工作或未參加相關社會保險者。
B.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


6.請領遺屬 年金 給付之遺屬具有受領2種以上之遺屬年金之資格時,僅能擇一請領。例如父、母都是國保的被保險人,而父母不幸雙亡,遺有1名未成年的孩子,此時只能選擇領取 父或母其中1人的遺屬年金給付;但如果未成年子女有2人以上,則子女可以分別申請父、母的遺屬年金,也就是有些子女請領父親的遺屬年金,另外的子女請領母 親的遺屬年金。

7.同一順位的遺屬有2人以上(例 如:第一順位的配偶及子女同時符合資格)時,可平均匯入各申請人帳戶,或協議由1人代表領取並匯入其帳戶,惟1人不得同時指定由2人以上代表領取。例如: 媽媽和兒子、女兒同時符合資格,媽媽可指定將自己可領的1/3匯給兒子或女兒,但不能選擇把自己的1/3再拆成兩份,平均匯給兒子和女兒。

8.領取老年基本保證年金者死亡,不得請領遺屬年金給付。

9.被保險人符合身心障礙年金給付、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老年年金給付、老年基本保證年金及遺屬年金給付條件時,僅得擇一請領。

請領手續

1.下載列印「 遺屬年金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後,於申請書第 1 頁填妥被保險人的各項資料、受領遺屬年金人數,以及匯入帳戶方式 ( 只能選擇 1 種勾選 ) :
(1)如由 1 人代表請領,請填妥代表申請人的姓名及其帳戶資料 ( 金融機構帳戶或郵局帳戶請選擇一項勾填,勾選金融機構帳戶者必須是國內的帳戶 ) 。
(2)如要將年金平均匯入各申請人,則請分別填妥各申請人的姓名及其帳戶資料 ( 金融機構帳戶或郵局帳戶請選擇一項填寫,選擇金融機構帳戶者必須是國內的帳戶 ) 。

另外在第1頁最底部指定的欄位黏貼好要入帳的存簿封面(要有戶名及帳號)影本。如果年金要平均匯入各申請人的帳戶,則請依序浮貼各申請人的存簿封面影本。此 時應注意1人不得同時指定由2人以上代表領取。例如:媽媽和兒子、女兒同時符合資格,媽媽可指定將自己可領的1/3匯給兒子或女兒,但不能選擇把自己的1 /3再拆成兩份,平均匯給兒子和女兒。

2.申請書的第 2 頁填妥每位要請領遺屬年金給付的申請人各項資料。例如被保險人身後遺有配偶及3名子女,長子已年滿26歲,僅配偶及其他2名子女符合條件要請領遺屬年金, 則應分別詳填配偶及2名子女的個人資料,不符合請領規定之遺屬資料不要填入。最後,所有的申請人都要簽名或蓋章,申請人如果未成年或者是受監護宣告之人, 要另外再由法定代理人簽名或蓋章。

3.另外還要檢附下列證明文件:
(1)被保險人的死亡證明書或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如果是受死亡宣告者,要檢附法院的判決書。死亡證明書 ( 或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 ) 所記載的死者姓名、出生日期、死亡日期或身分證統一編號,如果跟戶籍資料的記載不一樣,必須先洽請出具證明的單位更正一致。
(2)有記載被保險人死亡日期的全戶戶籍謄本,或有記載死亡登記日期的戶口名簿影本。申請人如果是配偶,還要有記載結婚日期;申請人如果是養子女,要有記載收養及登記日期。申請人和死亡的被保險人如果不在同一個戶籍,則必須同時提出各別的戶籍資料。
(3)申請人如果未成年(或受監護宣告),除了申請書上要有法定代理人簽名或蓋章外,還要檢附法定代理人的戶籍謄本。

4.不同身分的申請人因為所適用的請領條件各有不同,所以必須檢附不同的證明文件如下:
(1)子女或孫子女滿 20 歲、 25 歲以下,以「在學」的資格申請時:
要檢附學費收據影本或在學證明,而且要在每年 9 月底前,再重新檢附證明送勞保局查核,經查核確實仍在學且符合請領條件,年金就會繼續發給到次年 8 月底止 ( 亦可檢附已蓋本學期註冊章的學生證正背面影本,但應加註影本與正本相符,並蓋申請人章或學校證明章 ) 。
(2)孫子女或兄弟姊妹必須「受被保險人扶養」: 
受被保險人扶養,是指被保險人生前有扶養該孫子女或兄弟姊妹的事實,要由申請人主動提供相關證明文件供勞保局查核,例如依所得稅法列報為扶養親屬的國稅局申報資料等。
(3)申請人以「無謀生能力」的資格申請時: 要檢附重度以上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影本,或受監護宣告的證明文件。
(4)申請人有工作但「每個月的工作收入沒有超過領取遺屬年金給付時的月投保金額」:
要檢附薪資證明等相關證明文件(如果沒有提出薪資證明,則由勞保局直接比對勞保、公教保、軍保、農保、就業保險或自願職災保險資料,以月投保薪資核算。 
(5)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5.遺屬如未於國內設有戶籍者,請領時應檢附身分及相關證明文件,並應每年重新檢附身分及相關證明文件送勞保局查核,以審查是否仍符合年金的請領資格。如所附身 分及相關證明文件為國外、香港、澳門或大陸地區製作者,必須經過驗證或複驗手續;原件如為外文,還應包含中譯本,且中譯本也應經過驗證、複驗或公證手續。

6.將前述各項書表證件以掛號直接寄到勞保局國民年金業務處或送交到勞保局各地辦事處收件即可。
  
※「國民年金遺屬年金給付 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可到勞保局各地辦事處索取。

【勞保局國民年金遺屬年金申請表格】
下載網站: http://www.bli.gov.tw/sub.aspx?a=IrmJsRwxcTI%3D

101年初國民年金給付加碼

(20120301)國民年金各項年金給付從101年1月1日起加碼500至700元,老農津貼加碼為每月新臺幣7,000元,並於2月下旬首次入帳,受惠人數分別為120萬及68萬多人,總計188萬多人受惠。

為加強照顧弱勢民眾基本經濟生活,國民年金法於100年12月21日公布增訂第54條之1條文,明定自101年1月1日起,老年年金給付A式加計金額、遺屬 年金給付基本保障、老年基本保證年金及原住民給付,由3,000元調增為3,500元;身心障礙年金給付基本保障及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則由4,000 元調增為4,700元。

因國民年金給付固定在次月底入帳,所以勞保局在2月底首次依調增後金額,將101年1月份各項年金給付款項匯入請領人帳戶,受益人 數約120萬人。...

國民年金101年新措施─保險費按日計算及單月月底寄發繳款單

(20120229)從101年起,國保保費將改為按日計算,民眾不用再擔心勞保短暫中斷就要繳納整個月的國保保費。此外,繳款單將改成單月月底寄發,請民眾多加留意!

國民年金法在今年6月29日修正公布,將保險費由原本的按月計算改為按日計算,並經行政院定自101年1月1日起施行。也就是說,國民年金從101年1月份的保費開始,將會按照民眾實際參加國保的天數計收,不會再產生勞保中斷1、2天就被收取整個月國保保費的情況。當然,保費繳納後的國保年資,也將按照實際繳納保費的天數累計,而不像現在是累計整個月的年資。

目前國民年金繳款單都是在雙月(2、4、6、8、10、12)月底寄發,計收前2個月的保費。因此,每逢2月底寄發的繳款單,會同時計收前一年度12月份及當年度1月份的保費。為了解決這種在同一張繳款單計收不同年度保費的問題,這次國民年金修法也特別在條文中規定,100年度12月份的保費在101年1月底單獨寄發,之後的保費則配合調整為單月(1、3、5、7、9、11)月底寄發。

勞保局將在101年1月底單獨寄發100年12月份的國保保費繳款單,由於收取的是今年度的保費,所以仍然會按整個月計算。而在101年3月底寄發當年度1月份及2月份的國保保費繳款單時,就會開始按照實際加保日數計收保費。之後勞保局會固定在每單月月底寄發國民年金繳款單,繳納期限則是次月(雙月份)月底!

引用  http://www.cla.gov.tw/cgi-bin/Message/MM_msg_control?mode=viewnews&ts=4ed47e0e:1c5c&theme=

國民年金法100年6月29日修法

國民年金法100年6月29日修正公布,擴大納保對象範圍、修正保險費由按月改為按日計算、新增生育給付項目,並放寬給付請領條件,有效達到照顧民眾基本經濟生活的目的:

一、 擴大納保對象範圍

國民年金開辦後,許多民眾陳情因領取微薄軍保退伍給付、公教保養老給付致無法加入國民年金,老年生活保障不足。修法後放寬領取勞保老年給付、公教保養老給 付、軍保退伍給付「年資合計未達15年」或「領取金額合計未達50萬元」者得以納保國民年金獲致保障,受益人數約9萬3千人。

二、 保險費改按日計算

國民年金保險費原為按全月計算,即使加保1日也要收取1個月保險費。考量民眾付費能力,並參採勞保保費計收方式,針對未全月納保者,自101年1月起修正改 按實際加保日數計算保費,以減輕被保險人保費負擔。勞保局將於3月底寄發繳款單,依修法後規定按日計收101年1至2月的國保保費。經統計每月非全月參加 國保者約有22萬餘人,可因此減輕保費負擔。

三、 增加生育給付項目

配合政府鼓勵生育政策,100年7月1日起將生育給付納入國保給付範圍。凡國保女性被保險人於加保生效期間分娩或早產,得請領生育給付1個月;雙生以上者,比例增給。自100年7月至101年1月止,累計受益人數約6千餘人。

四、 放寬「老年基本保證年金」及「原住民給付」請領條件

考量早年領取軍公教或公營事業單位一次退休金且未辦理政府優惠存款者,其所領取的微薄退休金不足因應老年經濟生活需求,故修法放寬彼等可領取老年基本保證年 金的條件。另針對領有微薄工作收入,或持有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原住民保留地的原住民,亦修正放寬可領取原住民給付的條件。修法後符合領取老年基本保證年金及 原住民給付的受益人數約3萬6千多人。

國民年金100年7月1日起新增生育給付

(2011-07-18勞保局國民年金業務處)參加國保的媽媽們也可以領生育給付了!從7月1日起,只要是在國保加保生效期間分娩或早產的女性被保險人,可以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保局申請國保生育給付。生得愈多,領得愈多!

國民年金法修正增列生育給付項目,並將在今年7月1日公布生效。只要是在國保加保期間分娩或早產(含死產)的女性被保險人,就可以請領生育給付,給 付金額是按照國保月投保金額發給1個月,目前是17,280元。如果生的是雙胞胎或多胞胎,還會按比例增加發放的金額,舉例來說,生雙胞胎可以領到 34,560元(17,280元×2),生三胞胎就可以領到51,840元(17,280元×3)!

配合國保生育給付的上路,「國民年金生育給付申請書」已放在「勞保局全球資訊網(http://www.bli.gov.tw)/書表索取及範例」供民眾下載使用,不方便使用網路下載列印的民眾,也可以直接到勞保局各地辦事處索取。

民眾只要將填妥的申請書 (須黏貼指定入帳的存摺封面影本)及相關證明文件以掛號寄送到勞保局國民年金業務處(臺北市中正區濟南路二段42號),或送交到勞保局辦事處收件就可以了。申請案件若經勞保局審查符合請領資格,就會將給付款項匯入申請人指定的帳戶!

不過勞保局特別提醒民眾,除了國保以外,勞保和農保也都有提供生育給付的保障,但是這三種保險的生育給付是不能重複請領的!所以如果民眾同時符合國保、勞保或農保生育給付的請領規定,仍然可以選擇領取給付條件較好的勞保或農保生育給付。

立法院三讀通過國民年金法修正案

立法院100年6月13日三讀通過「國民年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內政部部長特別感謝朝野政黨不分黨派以及社會各界對於國民年金保險的支持與關注。他表示,面對高齡化社會的來臨,老年經濟安全保障更顯重要,此次修法預估將可嘉惠近400萬人。

內政部表示,本次修正主要係因應國民年金保險於97年10月1日開辦後,於實務上發現部分民眾因領取微薄軍、公保老年給付致無法加入國民年金;部分 既老民眾僅因領受少許政府一次退休金,即無法領取老年基本保證年金,致其目前之老年生活保障顯然不足;以及部分老年原住民,或因些微工作收入,或因持有未 產生經濟效益之原住民保留地,致無法領取原住民給付等現象,為保障這些民眾的老年基本經濟生活,故修正放寬納保或領取給付條件。另為減輕民眾負擔,保險費 計收方式將由按月計費,修正為按日計費。

內政部指出,本次修法效益初步估計,公布施行後第一年將新增5萬8千餘人得以納保獲得保障、2萬8千餘人得以領取老年基本保證年金、1千7百餘人得 以領取原住民給付;此外,此次新增生育給付部分,預估每年約有9千8百餘人受惠,合計約有9.8萬人得以獲得保障。另修正保費計算由按月改為按日計費部 分,於行政院另定施行日期後,預計將有375萬餘被保險人受惠。

內政部強調,本次修法將可解決國民年金開辦後,實務上所面臨問題、周延現行制度,並可提升對於弱勢民眾之保障,期能建構一個永續經營且財務健全的國民年金保險制度。本次「國民年金法」修正條文共計19條、1節名,修正重點如下:

1.新增生育給付:預計每年約有9千餘人受惠

為鼓勵國人生育,解決我國少子女化問題,本次修法爰將生育給付納入國保給付範圍,並將給付金額訂為月投保金額1個月。

2.放寬本法施行時25歲以上、未滿65歲民眾之納保資格:預計將有5萬8千餘人得以納保獲致保障

放寬本法施行前領取公保養老給付、軍保退伍給付之年資合計未達15年者或一次領取之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總額未達新臺幣50萬元者;本法施行後15 年內,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之年資未達15年者,或一次領取勞工保險及其他社會保險老年給付未達50萬元者,均可納保獲致保障,以保障國民基本經濟安 全。

3.修正保費之計收及年資計算方式:預計將有375萬餘人受惠

考量民眾付費能力,並參採勞保、公保保費計收方式,針對未全月納保者,修正為按日計算保費,此作法較符合不重複納保之原則,並可酌減被保險人負擔。

4.重新界定不得擇優領取年金給付之條件:

修正放寬被保險人如曾於老年(身障)事故發生前1年間,延遲繳納保費,僅其前3個月之老年(身障)年金給付無法擇優領取,而自第4個月起即可擇優領 取。並針對已領取微薄公保養老給付、軍保退伍給付者納保後,自年滿65歲當月起按月以新臺幣3千元加總計算達原領取老年給付總額後,即可擇優領取至少3千 元之老年年金,於尚未符合擇優領取條件期間,則依其加保年資核算發給老年年金。

5.有條件排除配偶連帶罰鍰裁處規定:

考量應負連帶繳納保險費義務之被保險人配偶如為特殊情形之弱勢配偶,對其處以罰鍰恐將使其陷於雙重弱勢之處境,故修正增列具有正當理由之配偶不適用連帶繳納保費罰鍰規定,正當理由之範圍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

6.放寬本法開辦時已滿65歲民眾領取老年基本保證年金條件:預計將有2萬8千餘人受惠

考量早年領取軍人、政務人員、公教人員、公營事業人員一次退休、退職、退伍金且未辦理政府優惠存款者,其所領取之微薄退休金將不足以因應其老年經濟 生活需求;如自其年滿65歲當月起按月以新臺幣3千元加總計算達原領取之軍、公保老年給付總額後,即可領取老年基本保證年金,以保障其老年經濟生活。

7.放寬原住民給付之領取條件:預計將有1,700餘人受惠

年滿55歲、未滿65歲之原住民,如領有些微工作收入,或持有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原住民保留地,將仍可領取原住民給付,以保障其基本經濟生活。

國民年金保險費自4月1日起 按保險費率7%計收

國民年金保險費自4月1日起按保險費率7%計收,一般身分被保險人每月自付保費由674元調漲至726元,平均每天只要多付1.7元,就可以確保一輩子的經濟安全!

依照國民年金法第10條規定,國民年金保險費率,於國民年金法施行第一年為6.5%;於第三年調高0.5%,以後每二年調高0.5%至上限12%;但保險基金餘額足以支付未來20年保險給付時,不予調高。

為確保基金的財務健全,內政部於今年2月10日公告,國民年金保險費率自4月1日起,由6.5%調整為7%;國保被保險人每月保費由1,123元調漲至1,210元,不同身分被保險人在費率調整前後的自付保費金額對照表如下:(請參閱附件)

勞保局將在6月底寄發4月份及5月份的國民年金保險費繳款單時,依照調整後費率計收保險費,屆時仍請被保險人按時繳納保費。

[參考資料]

http://livilife16888.pixnet.net/blog/post/79234639

http://www.cla.gov.tw/cgi-bin/Message/MM_msg_control?mode=viewnews&ts=4f4f2c73:4569&theme=&layout=

http://www.cla.gov.tw/cgi-bin/Message/MM_msg_control?mode=viewnews&ts=4d918cb1:3042&theme=

http://www.asia-learning.com/km/kmdoc/277218225/t/

http://www.gov.tw/newsCenter/pages/detail.aspx?page=758ada40-eb7e-4f72-a72c-f71732757047.aspx&ctype=E&cid=epaper224&oid=news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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