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社區剛好發了一個政府工務單位要來做公共安全檢查的公告,公告內容提醒社區裡總是會有些住戶會擅自把門口當自己的區域擺放鞋櫃。

其實,我們的社區管委會也多次協調或勸說,但每個社區裡所住的住戶生活水平也參差不齊,總是勸導了幾天後,又故態復萌....

我特別去找了相關新聞剪報與資料分享給大家,哈~夠嚇人了吧!不過,我想這樣的剪報貼在社區佈告欄上,雖然是前幾年的報紙,但多少對社區管理有些幫助....

樓梯不能放鞋櫃 會衍生其他法律糾紛

在電梯內看到管理公司貼了一張「樓梯放鞋櫃 男抗判敗訴」的公告,這個是幾年前的新聞,大意是說佔用樓梯間擺鐵櫃,他接獲縣府通知限期改善,立刻把鐵櫃搬進屋後陽台,以為就此沒事,不料半年後官員來複檢,發現鄭仍在家門外樓梯間放鞋櫃,工務局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罰鍰四萬元。

這個好像不是第一個案例,佔用樓梯間擺放物品被判刑時有所聞,那為什麼大家還是依然故我,不把公共安全當成一回事?大家都硬ㄠ別人都這樣擺,為什麼我就不 可以? 這個是我們目前的困境,也是社會能否進步的一個指標。因為我們不會問自己是否違反了法令,我們只圖自己的方便。我的方便造成你的不便,那你要忍受,是這樣 子嗎?

其實大家回想921地震時,公寓大廈停電,從樓梯逃生時,鞋櫃、雜物、鞋子等散落於樓梯間內,您是否寸步難行呢,將心比心,為了自己及家人的安全,應更注重公共安全,將置放於公共空間的私人物品拿回室內。

我曾去崔媽媽網站看到這一篇公共空間不可以擺放東西,這文章內很清楚記載:
在自家門外公共空間(包含樓梯間)設置吊扇、鞋櫃及盆景,或在牆上掛鏡子
刑事:竊佔罪(處5年以下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
民事:受害人可提出排除侵害訴訟(要求回復原狀)


還是請大家多想想:何必為這個台灣特有「景觀」來衍生其他法律糾紛?

新聞來源:
http://tw.nextmedia.com/applenews/article/art_id/31853612/IssueID/20090811  (蘋果日報)

樓梯擺鞋鄰居摔傷 判有罪首例

 台北縣一名陳姓婦人,去年將高跟鞋放在樓梯間,導致鄰居跌倒受傷,而遭法院依過失傷害罪,判拘役20天確定!但鄰居再提民事求償卻遭駁回,因為法官現場勘查認為樓梯擺放一雙鞋子後,還有75公分寬度可以行走,認為屋主沒有過失,刑事、民事罕見出現不同調。

就是因為樓上鄰居指證歷歷,樓梯上擺滿十幾雙鞋子太誇張,導致她跌倒受傷,陳姓屋主的太太被依過失傷害罪,判拘役20天確定,現在屋主將公寓樓梯全部清空,但還是為妻子抱屈。

陳姓屋主:「她說我們就是擺這樣,整個擺滿滿,我們就沒有啊,因為我們是放在旁邊,一雙一雙的。」記者:「不知道為什麼她會跌倒?」陳姓屋主:「就看到坐在那邊。」

屋主拿出當時警方蒐證照片,說萬姓女子跌坐在階梯上時,明明只有旁邊靠牆處有放鞋子,每個階梯也只擺一雙,搞不懂萬姓女子怎麼會被絆倒,又對他們提出民事求償索賠60萬元。

而民事法官到現場勘查,認為依照建築法規,樓梯空間扣除一雙鞋子後,還有75公分以上的最低寬度規定,認為他們沒有過失不須賠償,讓屋主非常開心。陳姓屋主:「我很感謝法官大人,幫我們主持公道。」記者:「但刑事還是被判拘役20天?」陳姓屋主:「我們是覺得很冤枉啦。」

而這起樓梯上擺鞋子害鄰居受傷,而被判有罪的首宗案例,卻因為法官們見解不同,導致刑事、民事判決不同調。不過民眾還是別將物品擺放在公共空間,免得惹來麻煩。

 

樓梯間放鞋櫃 男抗罰敗訴

(2009年08月11日黃哲民 報導)台北縣男子鄭仕恭被鄰居檢舉佔用樓梯間擺鐵櫃,他接獲縣府通知限期改善,立刻把鐵櫃搬進屋後陽台,以為就此沒事,不料半年後官員來複檢,發現鄭仍在家門外樓梯間放鞋櫃,依法罰鍰四萬元。鄭抗辯鄰居門前幾乎都放鞋櫃,訴請撤罰。法官指樓梯間就是不能放雜物,判鄭敗訴。

記者昨到鄭家採訪,目擊各層住戶幾乎都在樓梯間放鞋櫃,甚至有人放腳踏車、金爐等雜物。鄭說不想拖鄰居下水,沒檢舉別人出氣,但很不滿「原先說不能放鐵櫃,怎麼後來是因為放鞋櫃被罰錢。」鄭說罰款等於一個月薪水,一定要上訴。他也已把門外的大鞋櫃換成小鞋櫃。
辯稱「鄰居都有放」

家住板橋市的鄭仕恭(三十一歲)原把一個兩斗鐵櫃放在四樓住處通往五樓的樓梯間,用來存放雜物,去年九月先被鄰居向社區管委會檢舉佔用公共通道。後鄰居又向台北縣政府工務局檢舉,官員勘查屬實,發函給鄭附上鐵櫃照片,限鄭在去年一月底之前改善。

鄭說接到通知就照辦,去年六月卻接到工務局寄來罰鍰四萬元的處分書,指他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佔用樓梯間妨礙出入,他很吃驚,向管委會打聽才知官員有來複檢,氣得跟總幹事理論:「怎麼不跟我說哪裡違規!」電詢工務局承辦人,才確認是鞋櫃惹禍,但工務局不肯出示複檢照片。

鄭抱怨:「別人都這麼放,只罰我不公平!」他很想知道最後怎會變成放鞋櫃挨罰,所以儘管平時開小貨車送貨很累,他仍自行摸索打行政訴訟,「我就是想上法院看一眼我違規的照片。」但法官採簡易程序沒開庭。鄭受訪才知被判敗訴,苦笑說到這個地步,「起碼要(上訴)拖時間。」
須不妨害通行逃生

法官指鄭雖抗辯不知連鞋櫃都須移除,但不論鐵櫃或鞋櫃,都是法令禁止在公共通道堆放的「雜物」。鄭所住社區管委會主委廖長生說因無強制力取締,只能不時勸導住戶別在樓梯間放雜物,「至少不妨害通行或逃生。」廖並說會考慮把鄭被罰的情況公告住戶警惕。

樓梯擺鞋摔人 婦拘役20天

(轉載自2007年9月12日 蘋果日報 朱慶文、賴心瑩、林媛玲報導)習慣在樓梯間擺鞋子的民眾請務必注意!台北縣三重市民眾陳玉鳯的公寓樓梯擺放高跟鞋,造成到公寓拜訪友人的女子萬瑩瑩踩到而摔傷。台灣高等法院昨認定陳婦須負過失責任,依過失傷害罪判她拘役二十天,得易科罰金新台幣兩萬元定讞。這是國內首宗在樓梯擺鞋害人受傷被判有罪確定的案例。

高院承審法官蔡光治強調:「樓梯是公共空間,本來就不能放任何東西!」台北縣工務局長柳宏典也指:「一般公寓及大廈的樓梯,都是逃生避難用的公共空間,必須淨空,不得堆置障礙物或擺物品。」他表示,民眾若違反規定,會被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處罰四萬元至二十萬元,若導致他人受傷,則要負

民事及刑事責任。

全國近半民眾警惕

據行政院經建會去年的最新統計顯示,前年底全國戶數為七百二十六萬戶、人口數近兩千二百六十九萬人,其中住在公寓或大廈為三百二十四萬戶、一千零十二萬人,約佔百分之四十五,意即全國近半民眾

都可能遇到在樓梯間擺物品引發的糾紛,甚至吃上官司。

這起樓梯放鞋鬧上法院的事件,發生在2006年11月30日下午3時許,三十多歲女子萬瑩瑩到三重市三和路一處四層樓公寓的四樓找友人蔡寶林,下樓時,在四樓到三樓的樓梯上踩到一雙高跟鞋,當場摔倒

跌坐在三樓住戶陳楊玉鳳家門口。送客的蔡寶林見狀立刻報警,把萬女送醫,經診斷發現她的頸背扭挫傷、身上多處瘀血。

檢方調查,當時正在屋內睡午覺的陳楊玉鳳(四十五歲)和女兒被警敲門叫醒,陳楊玉鳳的丈夫陳德田也趕回家。由於陳德田和蔡寶林先前有糾紛,因此雙方在理論時,陳德田對蔡寶林說:「人在做天在看,做好做壞有報應。」陳楊玉鳳母女則對萬瑩瑩說:「不要演戲,在別處摔倒跑來我家門口坐」、「不會摔

得那麼嚴重,管你去死。」

萬瑩瑩驗傷後先控告陳家母女過失傷害,另告陳家觸犯公然侮辱及陳礙逃生通道的公共危險罪嫌。

檢方調查後,認為萬瑩瑩堅稱被高跟鞋絆倒,陳楊玉鳳也承認在階梯擺放自己的高跟鞋,因此依過失傷害罪起訴陳婦。至於公然侮辱和公共危險部份,檢方認為陳家說話內容,還沒有到減損萬瑩瑩名譽程度;

而公共危險部份,因陳家擺放雜物位置緊靠角落,樓梯間還能上下通行,因此都不起訴。

一審認為,樓梯是供所有住戶進出和緊急逃生之用,不能在階梯上堆放鞋子和任何雜物,因此判陳楊玉鳳拘役四十天,得易科罰金新台幣四萬元。陳楊玉鳳不服,上訴二審,她告訴法官,樓梯寬約九十公分,當

時一個階梯只放一雙鞋,共放了三樓階梯,鞋子並沒佔滿整個樓梯,仍有很大的空間可供通行,應不是她擺鞋導致萬女摔傷。

被害人索賠34萬元

但高院合議庭仍判陳楊玉鳳拘役四十天,但符合《減刑條例》為二十天。合議庭認為,本案幸好被害人還年輕、傷勢不重,若是老人家因此跌倒受傷會更嚴重,刑責會更重。

陳楊玉鳳和她丈夫陳德田昨對判決結果很無奈,陳德田說:「我們真的有苦說不出,不想再多說什麼!

只希望到此能夠徹底結束。」不過陳楊玉鳳面對的不止刑責,萬瑩瑩還向她求償三十四萬餘元,正由板橋地院審理中。因此,陳家為了樓梯擺鞋,除這兩萬元罰金外,已付一、二審律師費十一萬元,將來還可能

要付民事賠償金,代價不輕。至於受傷女子萬瑩瑩,記者昨聯絡不上,不知她對判決的看法。

《蘋果》昨進行街訪,受訪者表示鄰居把鞋子放在樓梯間是普遍現象,民眾小雪說,她上下樓都會擔心踩到別人鞋子被絆倒;也有不少民眾表示根本不知道樓梯間不能置物,昨天的判決是很實用的警惕。

樓梯間擺雜物可罰20萬

針對國人習慣在樓梯間擺物品,台北縣政府工務局局長柳宏典強調,在樓梯間擺鞋櫃、鞋架、盆景或其他物品,只要妨礙其他住戶通行,全是違規行為,可處四萬元至二十萬元罰款,律師則提醒,若罰款

後還不改善,管委會可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住戶大會)決議,打官司要求該住戶搬走。

柳宏典強調,雖然多數民眾不會為了這類小事檢舉鄰居,但只要將門口的公共空間或樓梯間當成私有空間使用,都屬違規行為。至於民眾常在門口擺腳踏墊,也是違規行為,但因太過普遍,也未阻礙其他住戶上下樓,工務局不會取締。

他提醒,民眾若遇這類情形,可先向管委會反映,管委會若協調不成,則可報請工務單位要求改善,若不改善,則可依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處四萬元至二十萬元罰款。

不改善恐須搬家

律師蔡世祺強調,若有人在樓梯間堆置物品,妨礙到其他住戶,住戶可依《民法》侵權行為,要惡鄰撤掉物品,惡鄰若被工務單位罰款後還不改善,管委會更可依住戶大會決議,告進法院要惡鄰搬家。

台北市曾有民眾在樓梯間設置吊扇、鞋櫃,還裝了鏡子,被法官依竊佔罪判刑。前年,一名住在公寓頂樓的男子黃榮洋,擅自在四至五樓間加裝鐵門,不讓鄰居上樓,讓住戶遇到火警時可能無法逃生,也被

依公共危險罪判刑三個月,得易科罰金。

[參考來源]

http://www.tvbs.com.tw/news/news_list.asp?no=blue20080716123238&&dd=2013/1/11%20%A4U%A4%C8%2009:29:10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090811/31853612

http://justan0419.blogspot.tw/2012/04/blog-post_23.html.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金魚不是魚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