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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公告連日豪雨造成之災損,與納稅義務人相關的八項稅捐,經向國稅局或稽徵機關報備勘驗得以扣除減免:

1.所得稅:

應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經報請勘查與核定後,得於辦理該年度綜所稅或營所稅結算申報時,列報災害損失。綜所稅災損認定在15萬元以下者;營所稅災損認定在350萬元以下者、受損標的物投有保險部分或可提供會計師簽證報告者,均得由稅局書面審核,免派員實地勘查。

2.營業稅:

小規模營業人凡因災害影響無法營業者,可申請准予扣除其未營業之天數,以實際營業天數查定營業稅。

3.貨物稅:

受災之貨物稅廠商,其已稅貨物如受損或消滅致不能出售者,應檢具證明文件,依有關規定辦理退稅。如災害致無法如期申報繳納貨物稅者,得准其申報繳納期限展延1個月。

4.菸酒稅:

受災之菸酒稅廠商,其已納菸酒稅之菸酒如受災以致該菸酒消滅者,得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相關證明文件向國稅局報備,俾據以辦理退還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或銷案。因災害致無法如期申報繳納菸酒稅者,得准其申報繳納期限展延1個月。

5.房屋稅:

房屋在災害中受創,受災戶得於災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稅稽徵機關申請減免房屋稅。房屋毀損面積占整棟面積3成以上不及5成者,房屋稅減半徵收;毀損面積占整棟面積5成以上,必須修復始能使用者,免徵房屋稅。

6.地價稅:

依土地稅減免規則,因山崩、地陷、流失、沙壓等環境限制及技術上無法使用之土地,地價稅全免。受災土地所有權人或典權人,得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向稽徵機關提出申請。

7.使用牌照稅:

汽機車泡水受損需修復始能使用或無法再使用,向監理單位辦理報停或報廢手續者,得自災害發生之日起1個月內,檢具證明文件,向稽徵機關申請退還自災害日起已繳納之使用牌照稅。

8.娛樂稅:

查定課徵之娛樂業者,因災害無法營業,可向稽徵機關申請扣除未營業之天數,按比例核減當期之娛樂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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