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213原建20120322新增)為減輕民眾生育子女負擔,從民國101年1月起,內政部將開辦父母未就業家庭「育兒津貼」。民眾可於101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間提出申請,經審核通過者,育兒津貼金額的計算可追溯至幼兒出生日期起,最多追溯至101年1月1日。
如家中有2 歲以下幼兒,父母中有1人未就業,在家照顧小孩,並且家庭綜合所得稅率在20%以下,明年起一般家庭每個月將可獲得新台幣2,500元至5,000元的補助,中低收戶的孩子是4,000元,低收入戶是5,000;此育兒津貼補至2歲為止。
詳情可洽各縣市社會局處及區公所。
主管機關:內政部
核定日期:100年12月26日
核定字號:院臺內字第 1000070406號
計畫摘要:
(一)計畫目標:
協助養育兒童,強化家庭照顧功能、支持家庭選擇,建構完整0歲至2歲兒童照顧體系、營造有利生養環境,為兒童人口質量的提升奠基。
(二)補助對象:
依社會救助法審核認定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或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20%,且育有2足歲以下兒童之家庭,父母(或監護人)至少一方因育兒需要,致未能就業者。
(三)補助標準:
1、低收入戶家庭每名兒童每月補助5,000元(含現行低收入戶兒童生活補助費)。
2、中低收入戶家庭每名兒童每月補助4,000元。
3、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20%之家庭,每名兒童每月補助2,500元。
(四)計畫期程:自101年1月1日至104年12月31日。
(五)所需經費:
每年所需經費計31億374萬3,000元,中央負擔29億元,地方負擔2億374萬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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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未就業家庭育兒津貼實施計畫(核定本)
●本津貼補助對象,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育有二足歲以下兒童。
(二)兒童之父母(或監護人)至少一方因育兒需要,致未能就業者。
(三)經直轄市、縣(市)政府依社會救助法審核認定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或兒童之父母(或監護人)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未達申報標準或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百分之二十。
(四)兒童未經政府公費安置收容。
(五)未領取因照顧該名兒童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或保母托育費用補助。
【說明】
(一)未就業審核基準,為申請人至少一方符合:1.未參加勞工就業保險,且 2.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一年薪資所得及執行業務所得(稿費除外)兩項合計,未達本年度每月基本工資乘以十二個月之金額(101年度18,780元*12月=225,360元)。
(二)有關申請案件之戶籍、未就業審核、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財稅、公費安置收容、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保母托育費用補助及其他生活類補助或津貼等資料,由政府相關機關直接進行查調及比對,申請人無須檢附資料。但屬特殊情況者,受理機關得請申請人自行舉證資料。
●本津貼申請人資格規定如下:
(一)兒童之父母雙方、監護人得申請本津貼。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父或母一方舉證後提出申請:
1.父母一方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六個月以上。
2.父母一方處一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一年以上,且在執行中。
3.父母離婚而未協議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或共同監護,由實際照顧之父或母提出申請。
4.有家庭暴力或其他變故,由實際照顧之父或母提出申請。
5.未婚生子之婦女。
(二)兒童之父母、監護人雙方具前款第一目至第五目情況致實際上未能照顧兒童,得由實際照顧兒童且與兒童共同居住之人提出申請。父母或監護人均未提出申請時,始得由實際照顧之人提出申請。
●申請人應配合事項: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申請人應於一個月內主動向原核定機關申報:
1.兒童死亡或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六個月以上。
2.兒童戶籍遷移至其他縣市。
3.兒童領有政府其他相同性質之生活類補助或津貼者。
4.兒童經出養或認領。
5.申請人結婚、離婚或子女扶養義務重新約定等親屬關係變動。
(二)領取本津貼之費用應支用於兒童之食、衣、住、行、休閒育樂及醫療保健等基本生活所需,未符合規定者,得停止補助。
●請申請人至兒童戶籍所在之區公所進行申請,並請攜帶下列文件:
1.父母雙方身分證及印章
2.申請表(可至公所領取、填寫)
3.郵局存簿封面影本(兒童或兒童之父或母其中一方)
4.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
5.其他特殊身分之證明文件(可見申請表之申請須知)
.檔案下載
父母未就業家庭育兒津貼申領作業要點
父母未就業家庭育兒津貼申領作業要點對照表
父母未就業家庭育兒津貼申請表
父母未就業家庭育兒津貼實施計畫
勞保局「就業保險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與內政部「育兒津貼」不同
(20120320勞保局特別提醒)「育兒津貼」是內政部自101年1月開始實施,主要是針對家中有0-2歲幼兒且父母1人未就業家庭提供的補助;勞保局辦理的是「就業保險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屬於社會保險,必須是參加就業保險的被保險人且要符合辦理育嬰留職停薪等資格者才可以請領。
勞保局表示,依就業保險法規定,只要是受僱事業單位勞工,參加就業保險年資滿1年以上,子女在3歲前,並且依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向雇主辦理育嬰留職停薪, 不論是男性或女性勞工朋友都可以向勞保局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這項津貼的給付標準是以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的60% 計算,按月於期末發給,每1子女最長發給6個月,父母同為被保險人時,應分別請領,但期間不得重疊。自98年5月1日開辦起至101年1月底止,總受惠人 數已達10萬4千餘人,總核付金額為87億8,169萬餘元,平均每件給付單價約1萬6千餘元。
勞保局特別提醒勞工朋友,育嬰留職停薪津 貼與內政部辦理的托育費用補助及育兒津貼的性質不同,並不是只要家裡有未滿3歲幼兒的勞工都可以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必須要向雇主辦理育嬰留職停薪請假 手續且有實際在家照顧幼兒的勞工,才能請領這項津貼,請勞工朋友和投保單位特別注意相關請領規定。
引用 http://www.cla.gov.tw/cgi-bin/Message/MM_msg_control?mode=viewnews&ts=4f683786:76e2&theme=
「父母未就業家庭育兒津貼」開辦了
(1010203台灣新生報)內政部兒童局為維護兒童健康,促進其身心健全發展,為鼓勵家有2足歲以下之兒童家長照顧子女。從101年1月1日開辦「父母未就業家庭育兒津貼」,以減輕家庭部分經濟負擔,同時推廣親職教育知識,強化照顧者的育兒條件與能力,提升家庭照顧功能。
一、申請條件如下:
(一)育有二足歲以下兒童之家庭。
(二)兒童之父母(或監護人)至少一方因育兒需要,致未能就業者。
(三)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或兒 童之父母(或監護人)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未達申報標準或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百分之二十。
(四)兒童未經政府公費安置收容。
(五)未領取因照顧該名兒童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或保母托育費用補助。
二、補助金額如下:
(一)低收入戶:每名兒童每月補助新臺幣五千元(含現行低收入戶兒童生活補助費)。
(二)中低收入戶:每名兒童每月補助新臺幣四千元。
(三)兒童之父母(或監護人)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未達申報標準或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百分之二十者:每名兒童每月補助新臺幣二千 五百元。
(四)已領有政府其他相同性質之生活類補助或津貼者,不得重複領取本津貼,其額度低於本津貼應補足差額。
(五)本津貼以月為核算單位,補助至兒童 滿二足歲當月止。
本育兒津貼甫開辦,民眾對於申請流程尚未熟悉,故有半年緩衝期,民眾只要於101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間提出申請,經審核通過者,育兒津貼金額的計算 將可追溯至幼兒出生日期起(最多追溯至101年1月1日)。
歡迎符合補助對象之民眾於101年1月20日起向戶籍地之聯合里辦公處提出申請,或洽詢:
東區區公所:嘉義市吳鳳北路184號,05-2289019;
西區區公所:嘉義市西區錦州二街28號3樓,05-2840850;
嘉義市政府社會處:嘉義市中山路199號,05-2288420或05-2254321轉155、157
以下為父母未就業家庭育兒津貼補助相關疑義Q&A 供大家參考
(20120207)父母未就業家庭育兒津貼疑義之決議事項彙整表
序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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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問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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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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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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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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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
政府
雲林縣
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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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
低收與中低收之認定以父母或兒童本人為主?
雲林:
目前本津貼申領作業要點規定「經直轄市、縣(市)政府依社會救助法審核認定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因各家戶低收或中低收入戶列冊人口不同,有時會產生僅列冊兒童或父母親狀況,是否只要父母親及兒童任意一人擁有低收或中低身分就者視為該戶領取低收或中低補助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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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量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之補助經費渉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之自籌經費,有關低收與中低收之認定以兒童本人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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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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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
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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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一方核列低收或中低收入戶,之前已先申請本津貼且核定通過,是否於低收或中低收核定通過月份追溯之前的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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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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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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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
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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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若有2歲以下兒童,建議是否可省略民眾申請直接核定撥款?通常此類民眾大多符合申請資格,一再請民眾申請補助、檢附類似資料實在擾民。
◎提問單位初步建議:
建議有2歲以下幼兒之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採縣府直接核撥育兒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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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量本案仍須進行就業與否等其他審查事項,爰規定須由民眾自行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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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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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
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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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申請人是以父母戶籍地為申請地,但育兒津貼卻以兒童戶籍地為申請地,如此會讓申請民眾兩地奔波。
◎提問單位初步建議:
能否訂定統一標準,讓申請流程更為便民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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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兒津貼仍以兒童戶籍地為申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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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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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
政府
花蓮
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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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
申請人如為喪偶或離婚,孩子為本國國籍,而申請人尚未取得本國國籍之大陸或非本國籍人士是否能提出申請?若可以,喪偶者如未就業,則提出喪偶證明,那離婚之申請人應提出何種證明文件,倘監護權之一方非實際照顧者,可否由實際照顧之父或母一方單獨提出申請?何謂實際照顧之佐證資料,應如何提出相關證明?
花蓮:
有關實際照顧者申請資格認定應檢具何項資料佐證?
◎提問單位初步建議:
建議由實際照顧者檢具切結書,再加上村里幹事連帶切結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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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論父母國籍為何,只要兒童具中華民國國籍且由父母至少一方自行照顧者,即可提出申請。
2.由實際照顧之父或母一方提出申請之情形,應依「父母未就業家庭育兒津貼實施計畫」四、(一)、3.(1)規定辦理。且實際照顧者應為未就業。
3.實際照顧者之佐證資料,可參考臺北市政府社會局作法,由社工人員進行訪視並以訪視記錄為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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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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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
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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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兒童之父失蹤,母就業,申請人應為兒童父母雙方或僅兒童母親申請?
又上述,兒童母親與兒童同戶,但要上班,托兒童祖父母照顧,請問祖父母要如何舉證?實際照顧者係指何人?兒童之父失蹤,母就業,申請人原為兒童之母,但兒童之母就業,將影響兒童,恐難符公平正義?若遇有上述情況,是否得請兒童之祖父母申請?
2.兒童祖父母如何舉證?又實際照顧且共同居住是指何人?(如戶內人口有叔?伯..等要如何認定?)若以切結代替,可否製作成範本,統一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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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由實際照顧之父或母一方提出申請之情形,以「父母未就業家庭育兒津貼實施計畫」
四、(一)、3.(1)規定者為限。且實際照顧者應為未就業。
2.本案母親就業中不符補助規定,照顧兒童之祖父母亦不得提出申請。
3.另外,由實際照顧者(如祖父母)提出申請之情形,以「父母未就業家庭育兒津貼實施計畫」四、(一)、3.(2)規定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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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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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
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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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服刑,母親有工作,但實際照顧之人為祖父母,可否由祖父母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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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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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
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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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母目前在桃園龜山監獄服刑,去年在監獄中產子,生父未認領,故兒童與母親皆在龜山監獄,家屬來電詢問可否申請父母未就業育兒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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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尚符母親自行照顧兒童之規定,得由母親一方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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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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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
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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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離異後取得監護權、前夫與申請人及小孩仍同戶籍,前夫資料是否也列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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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以查調監護權一方資料為主,前夫資料不予列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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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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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
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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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離異取得小孩監護權後再嫁、繼父未認領該小孩,小孩監護人〈即母親〉、繼父與小孩同戶籍共同生活,須提繼父資料嗎?如與繼父未同戶籍且未共同生活,須提繼父資料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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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以查調監護權一方資料為主,繼父資料不予列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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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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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
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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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如為法院判決離婚、有家暴等變故,是否不計入其前配偶收入?另離婚者如由實際照顧之父或母一方單獨提出申請,是否不計入其前配偶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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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以查調監護權一方資料為主,前配偶資料不予列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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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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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
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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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有本國籍,在國外居住與工作,孩子於100.7.8在國外出生,100.12.27設籍臺中,依上述情況是否能申請?
◎提問單位初步建議:應設立居留期間限制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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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如具父母至少一方自行照顧兒童之事實(可由申請人舉證或切結),則可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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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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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
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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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兒童之父或母為外籍人士,居住未滿183天,是否應同列為申請人?又如何查調所得?
兒童父母之一方為非本國籍,但只有停留簽證或居留簽證,是否符合申請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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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可同列為申請人,居住未滿183天者無法查調財稅資料,逕依另一方本國籍之財稅資料為審核依據。
2.不論父母國籍為何,只要兒童具中華民國國籍且由父母至少一方自行照顧者(可由申請人舉證或切結),即可提出申請。
3.停留簽證及居留簽證說明:
(1) 父或母一方為外國籍:停留6個月以下者,於護照上核蓋「停留簽證」;停留6個月以上者,於護照上核蓋「居留簽證」,並應於15日內辦理「外僑居留證」,有居留證統一證號。
(2)父或母一方為大陸(港澳)籍:依時間長短,核發「依親居留證」及「長期居留證」,兩者皆有居留證統一證號。
(3)又查內政部兒童局所擬「父母未就業家庭育兒津貼申請表」(範例)載明前開居留證相關事項,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視需要逕依前開說明修正轄內申請表格式,以符實務所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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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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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
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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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就業的一方,未加保勞保,但查調99年度50、9A資料發現超過基本工資,是否亦符合補助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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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就業的認定,應依據「父母未就業家庭育兒津貼申領要點」第三點第二項辦理,與勞工保險無關。另進行軍公教人員保險資料查核。
2.本案查調相關所得資料超過基本工資,已不符未就業規定。惟申請人認為「最近一年核定之報稅資料」與「現在狀況」有所不同,則可由申請人自行舉證並切結的方式(如提供離職證明、退保文件或簽名具結等)來提出申請,再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區)公所進行個案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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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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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
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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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親自行在家托育,持續在職業工會加保勞保,需另比對99年度50、9A資料,但母親99年度有工作,所得亦超過基本工資,是不是就不符合申請資格?但依現況認定符合父母一方未就業規定,民眾要如何舉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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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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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
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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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親年資合計滿15年未達領取老年給付資格,離職後仍依附原公司的保險,自付保險費。母親則有工作,孩子未滿2歲。上述狀況是否能申請?需提哪些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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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父親未就業的認定,應依據「父母未就業家庭育兒津貼申領要點」第三點第二項辦理。如情形特殊,則可由申請人自行舉證並切結的方式(如提供離職證明、退保文件或簽名具結等)來提出申請,再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區)公所進行個案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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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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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
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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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配未取得身分證,系統無法查調投保及財稅資料,如此一來,是否取外配即為符合未就業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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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仍依規定進行未就業等各項資格審核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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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市
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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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報稅者,但實際所得超過每月基本工資乘以十二個月之金額,如何佐證?
◎提問單位初步建議:
請雇主開薪資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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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報稅與實際所得之誤差係屬稅制問題,本案仍依規定進行各項資格審核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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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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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市
政府(西區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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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點中提及「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一年薪資所得及執行業務所得(稿費除外)二項合計,未達本年度每月基本工資乘以十二個月之金額,」只需算薪資所得與執行業務所得,無須計算營利所得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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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無須計算營利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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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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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市
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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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未達申報標準或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百分之二十」,若有扶養其他人(如爺爺、奶奶),是否也將被扶養者之收入算進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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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申報綜合所得稅時,被扶養者(如爺爺、奶奶)的收入依相關稅制法規已納入計算。本案進行稅率審核時,只須看稅率為多少,無須討論其所得明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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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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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市
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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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父親為自營業者,母親雖在家幫忙,但無勞保,是否可以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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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父或母未就業的認定,應依據「父母未就業家庭育兒津貼申領要點」第三點第二項辦理,與勞工保險無關。另進行軍公教人員保險資料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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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
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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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會、農會、漁會等投保者,雖另會查調所得,但是否需另要求民眾填寫「有投保但未就業」切結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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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無需再填寫「有投保但未就業」切結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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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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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
政府
新北市
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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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
有關單一方申請問題,例:未婚生子婦女有就業是不是就不能申請?
◎提問單位初步建議:建議符合單一方申請資格者,可不受未就業之限制。
新北:
單親家庭之家長為就業者,可否請領?
◎提問單位初步建議:
可請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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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父母未就業家庭育兒津貼實施計畫」四、(一)、3.(1)規定而由父或母一方提出申請之情況,該一方須為自行照顧兒童(即未就業),始符合補助規定。本案未婚生子婦女及單親只要就業中,即不符自行照顧之規定,不能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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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市
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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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能申請特境或中低兒少的可先申請,本津貼再作加額;但無法申請的單親未就業是否可申請本津貼?
◎提問單位初步建議: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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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單親未就業可以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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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
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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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兒童之父或母一方於101年1-5月為未就業者,但於6月份開始就業,則其是否可請領?
◎提問單位初步建議:1-5月份可請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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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101年1-5月份可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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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
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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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兒童之父或母一方因失蹤、在監…..等原因無法照顧幼兒,且另一方為就業者時,可否請領?
◎提問單位初步建議:
可請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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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父母未就業家庭育兒津貼實施計畫」
四、(一)、3.(1)規定
而由父或母一方提出申請之情況,該一方須為自行照顧兒童(即未就業),始符合規定。本案係就業中,即不符自行照顧之規定,不能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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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
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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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兒童之父或母一方投保於職業工會其自述工作為臨時工人薪資微薄,且另一方為就業者時,可否請領?
◎提問單位初步建議:可請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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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應依「父母未就業家庭育兒津貼申領要點」
第三點第二項辦理未就業的認定,與勞工保險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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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
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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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兒童之父或母一方為非自願性失業勞工,現投保勞保、投保單位為勞保局,其自述現為未就業者,可否請領?
◎提問單位初步建議:可請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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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
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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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兒童之父或母一方被他人報税、一方未達報稅標準,則審查標準為何?
◎提問單位初步建議:
依未達報稅標準一方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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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案假設是父親由他人申報撫養,則審查
(1)撫養父親的納稅義務人及(2)母親之稅率,兩項稅率均未達20%,即符合補助規定。
2.此外,倘兒童由其他人申報撫養,仍以父母雙方(或實際照顧者)綜合所得稅申報核定稅率為準。倘父母(或實際照顧者)雙方皆由他人申報撫養,則以該納稅義務人的稅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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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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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
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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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月中離職,並開始提出申請,則可請領整月的育兒津貼嗎?或是只能請領到後一個月?或是從月中給予半個月的補助?(若是1號出生或是當月最後一天出生也相同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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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兒津貼補助金額以月為核算單位,本案月中離職、1日或最後一天出生,皆補助一個月育兒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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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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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
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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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代課老師於寒暑假(約1-2個月)未就業,也未保勞工就業保險,是否可於寒暑假期間申請本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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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應依據「父母未就業家庭育兒津貼申領要點」第三點第二項辦理審核,另進行軍公教人員保險資料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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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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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
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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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統查調就業投保資料及財稅資料皆有時間落後性,若系統查調結果有投勞保或所得超出標準,但申請人聲稱申請當時確沒工作,應如何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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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申請人對於電腦系統查調結果有異議,可由申請人自行舉證並切結的方式,如提供離職證明、退保文件或簽名具結、至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申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等,來提出申請,再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區)公所進行個案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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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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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
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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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未就業家庭育兒津貼申領作業要點三、(五)未領取因照顧該名兒童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或保母托育費用補助,不可申請本津貼,又說已領完6個月後育嬰津貼,持續育嬰留職停薪可申領本津貼,在文字上會有疑義。
提問單位初步建議:應加上同時段同一孩童不可重複領取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或保母托育費用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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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兒津貼與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保母托育費用不得重複請領,均是指同月份同一孩童,並採擇優擇一方式請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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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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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縣
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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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表示因有領取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而無法重複領取育兒津貼,但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若只可領取前6個月而已,之後孩子仍未滿2歲,還可以申請育兒津貼嗎?
◎提問單位初步建議:
如與保母托育津貼戶斥,應同保母托育津貼係未領取育嬰津貼期間仍在家育嬰者即得領取本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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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領取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的六個月內,同一孩童不得再領取育兒津貼。但如果是育嬰留職停薪假但未領取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的期間,具實際照顧兒童之事實者,仍可以提出申請。
2.舉例來說,某甲申請101/1/1至101/12/31育嬰留職停薪假,並於前6個月請領育嬰留識停薪津貼,則某甲101年1-6月份就不能再申請育兒津貼,但101年7-12月份就可以申請育兒津貼。如果某甲提早取消育嬰假而返回職場,屬就業狀況,即終止育兒津貼之發給。
3.另舉一例,某乙生下雙胞胎(A、B),並申請101/1/1至101/12/31育嬰留職停薪假,前6個月以A寶寶請領育嬰留識停薪津貼,則某乙101年1-6月份就不能以A寶寶申請育兒津貼,但可以B寶寶申請育兒津貼。後6個月改以B寶寶請領育嬰留識停薪津貼,則某乙101年7-12月份就不能以B寶寶申請育兒津貼,但可以A寶寶申請育兒津貼。
4.針對民眾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選擇保留就業保險或軍公教保險乙節,可請民眾提供公司/機關開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的證明文件,作為佐證。亦可考慮於申請表增加「公司/機關開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的證明文件」為應備文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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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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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
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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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眾放育嬰留職停薪假期間(最長2年),可領取6個月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其餘1年6個月處於實際照顧兒童未就業狀況,但因本津貼申領要點規定:
「未領取因照顧該名兒童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如現民眾已領取照顧該名子女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目前尚處於育嬰留職停薪假期間,是否無法領取本津貼?
2.民眾雖放育嬰留職停薪假,但其就業保險身分會隨民眾選擇保留或暫時退保(多數民眾會保留),若民眾選擇保留就保身分,於特境系統上會呈現有投保,外加民眾如無表示目前為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容易被公所列為不符合案件,是否系統有其他呈現方式?且本津貼申領作業規定未就業之認定需未參加勞工作業保險者,如持續投保之育嬰留職停薪民眾是否無法領取本津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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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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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
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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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兒童之父或母一方於育嬰留職停薪假中,且未領取育嬰留職停薪補助款,可否請領?
◎提問單位初步建議:
可請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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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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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
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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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兒童之父或母一方請領育嬰留職津貼未滿1整個月份,則未達整月份之當月可否請領育兒津貼?
◎提問單位初步建議:可請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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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同一月份應擇優擇一請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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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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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
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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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兒津貼與保母托育費用補助的互斥算法為何?依申請日或給付日計算,例如:保母托育費用補助為1010106-1010403,那1月及4月份的育兒津貼仍可核撥?(若某月前半月送托保母,領取半個月保母托育費用;後半月自行照顧,得否領取整個月育兒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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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育兒津貼與保母托育費用補助的互斥算法依給付日計算,同一月份應擇優擇一請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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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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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
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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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有發現民眾先前有投就業保險(實際上也無就業),但因為要申領本項津貼所以進行退保,如民眾退保後,補助月份是從退保當月份核發,還是下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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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補助月份自退保當月份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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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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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縣
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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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斥補助設定除相關津貼外,領取勞保相關給付(如遺屬年金)是否應排除或補差額
◎提問單位初步建議:
比照無差額給付者,最低給予2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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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案勞保相關給付(如遺屬年金)與育兒津貼非屬相同性質之生活類補助或津貼,得重複請領。
2.有關相同性質之生活類補助或津貼之界定,可參考內政部兒童局100年12月28日童福字第1000056612號函送「父母未就業家庭育兒津貼申領作業要點規定說明」第四點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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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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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
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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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津貼補助款項是否僅撥入申請人帳戶中(兒童父母親或監護人),現因有民眾反應帳戶無法使用(警示戶或強制執行戶),是否可撥款至其他親友帳戶內?
◎提問單位初步建議:
目前本縣與公所討論認為補助款項可撥入兒童父母親或監護人及兒童帳戶內,若需使用其他親屬帳戶者,需填寫切結書並註明無法使用帳戶之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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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情形在填寫切結書並註明無法使用申請人帳戶之原因後,可撥款至其他親友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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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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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市
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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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貼作業要點六(六)本津貼追溯自受理申請月份發給。但兒童出生後六十日內於戶政事務所完成出生或初設戶籍登記者,得追溯自出生月份發給。例如:如果他的小孩於101.4.12出生,8月份才提出申請,是否仍需追溯至4月份補助?
◎提問單位初步建議: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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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完成出生或初設戶籍登記的時間在法定60日內,得追溯自出生月份發給(電腦系統會設定處理)。如逾60日才完成登記,則以申請人檢附完整資料之日為受理申請日核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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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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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
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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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申請通過後,是否應再作查調確認是否有再就業?
◎提問單位初步建議:增加申請後之查調作業與系統之判定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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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腦系統會按月將所有新、舊申請案件進行比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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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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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
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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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舊案在新年度是否一定需重新檢附申請資料,進行總清查工作?本津貼僅補助幼兒至滿2歲止,且公所人力有限,難以同時負荷低收入戶、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等補助案年度總清查工作。
◎提問單位初步建議:
建議取消年度總清查工作,不僅便民,也減輕公所承辦人工作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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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年度清查由電腦系統直接處理,審核單位就電腦顯示結果進行確認及准駁,民眾無須再提出書面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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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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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
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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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清查是否須民眾再次作書面申請
◎提問單位初步建議:
建議系統比對後,釋出異動名冊民眾不需再次至公所做書面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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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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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
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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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個戶籍分別在不同鄉鎮市的幼童,需在不同鄉鎮市申請,增加民眾申請困擾。
◎提問單位初步建議:能否在同一鄉鎮市一起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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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可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協調由同一個鄉(鎮、市、區)公所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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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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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政府 (中壢市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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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比照97、98年「工作所得補助方案」的申請機制辦理(該方案共有二階段:
一、補助對象:20歲至65歲,為全戶主要收入者且年薪在30萬以下者,補助3000至6000元不等)
該方案係由內政部自行輸出名冊主動通知(各鄉鎮村里幹事)或民眾自行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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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兒津貼審核基準與工作所得補助方案不同,項目較多,難以事先掌握申請人名冊,本案仍採民眾申請制度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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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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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問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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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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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決議或回應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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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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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
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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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向臺灣資服詢問,其表示勞保局的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係以「單月」鍵檔,且以最新月分比對,但如本市上傳比對之申請案件之申請月為1月,上傳比對月分為2月時,即無法比對出申請月分有無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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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資服公司回應意見:
本案將修正為依該資料之所有筆數取出最小起日與最大迄日供顯示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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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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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
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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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前已向貴局請示,並經同意以資料上傳方式比對就業資格、所得及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等資料,惟目前得知上傳資料無法比對出個人薪資所得及執行業務所得(稿費除外)(50及9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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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決議:
本案所提係屬臺北市政府個別需求,不在內政部兒童局與台灣資服公司雙方契約規定內,請臺北市政府逕與台灣資服公司協調,或由市內資訊單位自行處理,或直接以市府育兒津貼預算自行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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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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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
政府
臺中市
政府
花蓮縣
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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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
系統可使用月份是幾月。款項首發月份是否全國一致。
中市:
申請案自鍵入系統日算起要多久才能審核?申請審核通過,何時能撥款?
花蓮:
目前各相關單位資料查調時間不一,承辦人難以隨時反覆查看補助案件之查調資料。
◎提問單位初步建議:建議育兒津貼系統,每月固定1天或每2週固定1天查調所有資料,以利承辦人審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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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決議:
依據本會議決議一、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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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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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
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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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勞工就業保險等資料的查調是每月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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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決議:
電腦系統會按月將所有新、舊申請案件進行比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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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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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
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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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先申請本津貼,之後再申請且通過中低或低收入戶證明,系統是否會自動更新並核予差額?若無,以後會再新增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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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資服公司回應意見:
將新增核定後身分異動作業,變更身分別,補差額部份僅追溯至低收審核通過該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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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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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
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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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受給付家庭生第二胎,要如何從系統新增孩童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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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資服公司回應意見:
將新增核定後資格補登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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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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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
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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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統登打地址時,是否可以自動鎖定為全形?以免於戶政查詢產生異動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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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資服公司回應意見:
配合修正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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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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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
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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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統能否改良成由身分證字號讀取基本資料建立申請資料?目前的建立方式:登錄姓名、身分證字號、住址等,皆須手動輸入,較無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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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資服公司回應意見:
配合修正辦理,新版程式預計於過年後上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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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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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
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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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未就業家庭育兒津貼系統處理速度緩慢、輸入資料容易於頁面轉換時遺失,請儘速處理系統介面問題,以提高作業效率。(本系統處理速度實在過於緩慢,比內政部社政資訊整合系統操作更加緩慢許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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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資服公司回應意見:
刻正追查速度緩慢之原因,再據予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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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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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
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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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如已領取某項津貼,系統能否直接帶入該補助於系統建檔欄位中,無須再查詢後勾選,以提高作業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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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資服公司回應意見:
內部討論可行性方案後再決定是否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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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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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
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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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統欄位中:身分別(一)「單親家庭/外籍配偶」、婚姻狀態、教育程度…等欄位如不影響審核是否不必建檔,尤其民眾檢附文件根本無法得知其教育程度。
◎提問單位初步建議:請區別「必要」及「可填(不一定要填)」的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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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資服公司回應意見:
欄位抬頭若為紅色為必填,黑色為非必填;若為單親家庭務必勾選單親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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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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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
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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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統無法建立外籍人士的ID、姓名等相關資料,請系統公司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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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資服公司回應意見:
全家人口新增頁面中,國籍選非本國籍,可輸入外配居留證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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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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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
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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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於特殊境遇家庭暨兒童少年福利資訊系統上,如需撥款可利用系統造撥款清冊且可進行比對是否符合其他補助部份,但民眾是否於補助期間有就業之事情,系統是否有方法稽核出來?還是需要民眾主動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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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資服公司回應意見:
電腦系統提供重複比對清冊;就業查調為每月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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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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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市
政府
彰化縣
政府
臺中市
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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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
系統是否能產出申請表、經濟狀況表
彰化:
民眾申請時填寫表格,過於浪費時間
◎提問單位初步建議:
能否在系統「報表列印」項下增加一支申請表套印功能(而且申請表列印出來時為2張,避免浪費紙張)
臺中:
特境系統無法自動生表,只能登入打上資料,不能列印申請表與調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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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資服公司回應意見:
1.將新增申請表及調查表列印功能。
2.考量申請表係由各縣(市)政府自行研擬,內容會有不同,爰不列印空白表格。
3.報表是excel檔,可自行選擇列印份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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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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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
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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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建檔時就業查調部分若漏勾父母其中ㄧ方,系統不會主動提醒。
◎提問單位初步建議:
加強系統功能,建立主動提醒機制,便利各公所承辦人員及時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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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資服公司回應意見:
除受補助人(兒童)無須進行就業查調外,其他(父母、監護人等)就業查調預設為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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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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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
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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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次建檔時,父、母、小孩都需重新輸入戶籍地址,等於建檔ㄧ戶家庭就需key地址三次,是否有更便利的輸入方法?
◎提問單位初步建議:
系統建立整合功能,比方小孩部份可多増ㄧ欄:
同 □父 或 □母戶籍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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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資服公司回應意見:
改善辦理,新版程式預計於過年後上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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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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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
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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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縣因有自己的社政系統,本局的各生活類補助(低收入戶兒少生活補助、中低收入戶兒少生活扶助、特境家庭子女生活津貼、弱勢兒少緊急生活扶助、身心障礙生活補助)均依內政部規定每月上傳,屆時,2套系統是否勾稽比對得到?否則溢領溢撥之情形將大增。
◎提問單位初步建議:
懇請內政部將各生活類之比對名冊上傳時間提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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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資服公司回應意見:
比對系統中僅有津貼發放紀錄,時間提前仍會有落差,如101/01發放100/12補助,故已領補助仍須加入人為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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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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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
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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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再召開育兒津貼系統操作課程
◎提問單位初步建議:
公所反應,邇來因受理民眾案件申請量大,為求效率,請再開辦相關電腦操作課程,熟悉系統操作,以利業務順利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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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資服公司回應意見:
各縣(市)政府如有個別需要,可聯絡本公司指派工程師前往授課,但課程之場地、聯絡事項及相關經費由縣(市)政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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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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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市
政府
(東區區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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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是二級二審,是否可開放電腦系統由里幹事建檔。
◎提問單位初步建議:
考慮公所人力不足,若由里幹事建檔,可減少初審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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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資服公司回應意見:
開放電腦系統給其他人使用,係屬各縣市系統管理員權限,可由各縣市系統管理員逕行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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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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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問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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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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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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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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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縣
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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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要訪視,有固定報告格式可以填寫嗎?/自辦說明會公所長官提出:訪視是否須交叉訪視(訪視與受理人不同人俾使公正)
◎提問單位初步建議:
訪視紀錄表尚無固定格式,本府將視情形訂定或由公所自訂/請兒童局表示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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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兒童局回應意見:
訪視報告得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自行研訂轄內版本或授權鄉(鎮、市、區)公所研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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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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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市
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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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費用按比例撥付區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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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兒童局回應意見:
依據本局101年向公益彩券回饋金申請補助辦理「地方政府執行父母未就業家庭育兒津貼業務行政費用補助計畫」規定,本局將補助經費核撥給22個直轄市、縣(市)政府,再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逕與所轄鄉(鎮、市、區)公所協調費用分配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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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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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
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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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統一定訂「遷縣市」、「溢領繳回得否跨縣市追回」等一致性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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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兒童局回應意見:
本案事涉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權責,宜廣蒐各縣市意見再予決定,另擇期開會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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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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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
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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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育兒津貼之申請(復)書表單格式及審查流程圖為何?
◎提問單位初步建議:請兒童局統一表格及審查流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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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兒童局回應意見:
1.依據「父母未就業家庭育兒津貼實施計畫」
四、(三)、2.規定
「訂定申請流程及申請表係屬直轄市、縣(市)政府權責」,本局已提供申請表(範例)供參在案。
2.次查「父母未就業家庭育兒津貼申領作業要點」
第六點業已載明申請案件之受理、審核、申復等事項之處理規定。
3.就目前執行民眾申請案件之受理、審核及撥款程序,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與鄉(鎮、市、區)公所協調分工之結果,各縣市確有不同,無法建立全國統一的審查流程。
4.綜上,本案申請(復)書表單格式及審查流程圖宜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逕行研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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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來源]
http://www.ey.gov.tw/ct.asp?xItem=85820&ctNode=2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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