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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為了保障民眾道路通行的生命安全,「全面取締酒醉駕車」乃成為警察機關交通大執法的重要課題之一。不過,在警方實施酒測的同時,民眾抱怨警方臨檢酒測,行為粗暴或態度不佳。我本人不喝酒,以下僅就警方執行攔檢等一系列程序,提供相關資訊以供參考,避免民眾的權益受損。

一、什麼情況下警方可以欄檢?

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七條及第八條規定,為查證人民身分,或對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例如:車輛蛇行、飆車等),警方有權攔停並要求駕駛人進行酒測。依大法官解釋第535號,當民眾被攔檢時,民眾有權要求警方:
(1)出示警方的證件
(2)告知臨檢的理由
(3)作成書面的處分書。

另外,如果警方有以下的行為,民眾有權拒絕配合臨檢:
(1)未說明可疑事由、民眾已經違法或即將違法事由,卻逕行實施臨檢
(2)沒有設置臨檢站,或者臨檢站沒有設置明顯的告示牌
(3)不是為了查明民眾的身分,卻要民眾配合前往警局
(4)臨檢的手段超出合理的程度,甚至造成財物損失
(5)要求搜身、搜皮包、搜行李廂。

當發生以上情形時,民眾依法委婉拒絕。但如果警方執意為上列行為或甚至出言威脅「不要妨礙公務」等話語時,民眾應請警方先提出檢視理由,如警方仍認為有必要,即配合檢視,並且要求警方填寫臨檢紀錄單。如果警方不肯開具臨檢紀錄單,民眾記下警方的背章號碼,然後直接向督察單位投訴。

二、民眾接受酒測前可否要求喝水?

實務上,參考臺北縣政府警察局執行取締酒後駕車標準作業流程說明實施檢測階段之規定,警方執行酒測時,會先詢問酒後開車的駕駛人,酒後多少時間,如果喝酒已經超過十五分鐘,即進行酒測;若未超過十五分鐘,警方則需讓民眾休息滿十五分鐘,再進行酒測。休息期間駕駛民眾也可向警方要求喝水。因此,喝水和要求休息後再測是受測者之權利,應予允許。至於得飲用的水量多寡,法律並無明文規定。

只是,這兩項要求必須在酒測前就提出,且依內政部警政署94年6月27日警署交字第0940076632號函示:

「駕駛人呼氣酒精濃度經執勤員警依據『取締酒後駕車程序』完成檢測後,除有明顯異常情形外,不論有無超過標準,均不得實施第2次檢測。」

因此,警方原則上不能因為第1次測量合於標準,但又因懷疑民眾酒後駕車,而要求再進行測試。

三、酒後生理協調平衡檢測

汽車駕駛人酒後生理協調平衡檢測紀錄卡檢測,項目包括:
1.直線步行十公尺後迴轉至原地
2.雙腳併攏,兩手貼緊大腿,將一腳向前抬高離地十五公分,並停止不動卅秒
3.雙腳併攏,兩手向前平伸,閉眼,輪 流使用左、右手的食指指尖觸摸鼻尖
4.閉雙眼,卅秒內朗誦阿拉伯數字
5.用筆在兩個同心圓之間的零點五公分環狀帶內畫一個圓。

實務上認為,駕駛人酒後是否已達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的程度,應就駕駛者各別情況判斷,刑法185條之3所謂的「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自應衡量行為人被查獲時主觀意識狀態及客觀駕駛情形。

換言之,實務上對於雖超過法定0.55的酒測值,但卻能通過酒後生理協調平衡檢測的駕駛民眾,其所觸犯的公共危險罪仍有可能判決無罪(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交簡上字第177號判決參照)。

然而,通過平衡測試的駕駛民眾僅係不必負公共危險的刑責,但違反交通規則的違規罰單還是要繳(行政罰與刑罰不同)。惟由於警方在實施酒測臨檢時,並非每位警員都會對駕駛民眾做另一項平衡酒測,民眾若是無主動要求,則會喪失自身的權益。

因此,當遇到酒測臨檢時,若認為雖有喝酒,但不致於無法安全駕駛,記得要求警員幫您做生理平衡檢測,以保護自己的權益。

最後,提醒駕駛民眾,遇到警察攔檢、酒測等情況時,務必心平氣和的配合警方執行,不可口出穢言或做出任何暴力舉動,以免觸犯刑法(妨礙公務、公然侮辱或傷害等罪)、罰鍰(拒絕酒測可能被罰1萬5千元以上,6萬元以下)及吊牌(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銷該駕駛執照)等情事,得不償失。若仍有糾紛,駕駛民眾應馬上聯絡友人,或請在場其他民眾作證,以避免與警方發生爭執時,無法舉證。
  
當然,年關將近,尾牙及飲宴眾多,民眾還是儘量「喝酒不開車」,安全才有保障!

[參考來源]

台灣法律網  文 / 簡榮宗律師、田曉蒨法務專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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