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建991115新增1010407)依據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二十九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雇主應按月依規定填載職業災害統計,報請檢查機構備查。未依規定填報,經通知限期改善而不如期改善者,依第三十四條規定,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事業單位若發生符合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之職業災害(死亡或罹災人數達三人以上)時,雇主仍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報告檢查機構。
勞工一旦發生了職業災害雇主就必須負起有關之民事賠償及補償,尤有甚者,更有可能要負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及併科新台幣拾伍萬元之罰金的刑事責任。而且勞基法行政罰鍰部分,則改採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面對如此嚴峻之民事、刑事、行政責任,事實上,許多個案的發生原本在第一時間可圓滿解決,但多數是因為勞資雙方不諳相關法令,導致後來處理起來曠日費時,問題更形複雜而進入訴訟程序,浪費雙方之寶貴時間與金錢。
主動服務職災者 近9千家庭受惠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20120326)為了讓職災勞工家庭,能在職災發生的 第一時間得到陪伴支持,並獲得各項醫療健康、法律訴訟、經濟安全、福利服務、心理支持、重返職場等具體協助,勞委會自97年9月起,規劃辦理「職業災害勞工個案主動服務計畫」(FAP),結合各縣市政府在地資源,建構職災勞工服務資源網絡,三年多來,共服務8,812件的職災勞工及家庭,連結了26萬人7,571人次的服務資源,由勞委會所發放的慰問金額更是高達1億6,590萬元,陪伴許多職災勞工度過生命的難關。
各縣市勞政主管機關的「職業災害勞工個案管理員」,是整合職災勞工各項服務資源的單一窗口平臺,透過電話關懷、機構晤談、家庭訪視及服務陪同參與等 方式,以專業化的評估了解每個職災勞工的身心狀況與家庭需求,訂定服務計畫,在職災勞工不同身心階段的復原進度,主動提供相關服務資源,以達到維護職災勞 工及家屬權益,協助職災勞工重返職場的目標。
高雄市一位從事清潔工作的單親媽媽,在工作時被推高機撞傷,造成了左小腿至腳盤骨折外翻,左腳大拇指的組織因為壞死而截肢。
原先這位單親媽媽在職災後受到主管相當不友善的對待,好在當時有職災個管員的介入,陪伴這位單親媽媽向公司說明及爭取應有的職災補償權益,讓案家在醫療期間不至於陷入經濟困境, 並經由職災個管員的轉介,在醫療告一段落後,馬上連結職能復健資源,進行工作強化評估及訓練,最後在職災個管員與雇主的協調下,順利回到原先的職場工作, 穩定就業至今。
雖然這些過程看似很平順容易,但這位單親媽媽從發生職災到後來順利復工,也花了將近兩年的時間。在職災勞工漫長的復原路上,職災個管員清楚地了解與掌握個案的復原進度,在關鍵時刻即時提供服務資源,也正是職災個案主動服務計畫的意義與使命。
此外,勞委會為了增加職災勞工及其家庭獲得職災各項服務諮詢及資源連結的即時性與可近性,同時也設置「職業災害勞工諮詢專線」 (0800-001-850),作為提供職災勞工權益諮詢與轉介各縣市個案管理服務的管道。
特別值得一提的是,提供職災諮詢的服務專員,本身就是重度肢障 的身心障礙者,因為都曾經歷生理失能的不便與痛苦,所以更能秉持著將心比心的立場,去同理關懷職災勞工,並給予有效的服務諮詢。
未來「職災勞工個案管理員」將持續扮演落實職災重建工作的關鍵角色,除了協助職災勞工在福利權益、家庭支持、社會適應等社會復健功能的恢復與提升 外,更將積極協助職災勞工重返職場的工作,連結與運用職能復健與職業重建的服務系統,強化職災勞工的工作能力條件,並透過參與復工協商的工作,為個案爭取 合宜的工作權益與復工條件,提升雇主協助職災勞工復工的觀念責任,勞委會亦積極研修「職業災害保護法」,以建構更完善與周延的職災重建服務流程,落實保障 職災勞工權益,使職災勞工及其家庭儘早回復生活常軌,重展生命自信與力量!
什麼叫做職業災害?
職災的定義出現在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二條第四項:「本法所稱職業災害,謂勞工就業場所之建築物、設備、原料、材料、化學物品、氣體、蒸氣、粉塵等或作業活動及 其他職業上原因引起之勞工疾病、傷害、殘廢或死亡。」
根據這個條文,從發生的原因來看,職災可以分成三大類:
第一類為「勞工就業場所之建築物‧‧‧粉塵 等」所引起的疾病或傷害,這裡的「就業場所」是指廣義的範圍,包括工作現場及勞工工作上必要設置之場所,例如廁所也包括在內;
第二類為「作業活動」所引起者,就是指執行職務所引起的;
第三類為「其他職業上原因」所引起的,比如致上下班途中發生車禍,及因公出差、參加活動時之意外都算是。
(實務上的判斷標準請參考「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傷病審查準則」。)職業災害包括職業傷害與職業病。
如果發生職災,該怎麼辦?
1.最好直接盡快送到大醫院,以免因為設備、技術不足而延誤治療;要定期看門診、作復健等等,表示有一直持續在接受治療;一切醫療證明及收據等等都要收集保存。 很多老闆會對小醫院開出來的醫療證明挑毛病,為了避免困擾,最好直接到大醫院做治療,而且固定在同一家並持續地治療,老闆比較沒話說。
2.職災發生後,馬上通知工會及老闆,要求不要破壞現場的完整,以便鑑定職災發生的原因、確定責任,特別注意安全設施不足的地方,應該拍攝照片;同時立刻通知勞 工主管機關及勞檢所,請求儘速進行職災調查,保存證據;也可以通報管區派出所,請求備案。如果老闆故意逃避補償責任,勞工往往只能去法院告,那就必須自行 舉證,所以現場的完整與證據保留是非常重要的,先機一失,往往就失去所有有利點。
3.跟著職災問題而來的,往往是工作權的問題,老闆可能為了逃避補償責任,或是勞工的勞動力因為受傷而不好用了,老闆解雇職災工人是常見的事,或是根本不承認僱傭關係的存在(這在承攬、外包、建教生及工 讀生的例子上特別嚴重)。所以平常必須保留薪資單、薪水袋等等,可以證明自己的僱傭關係的證據,職災發生後,要注意自己的勞保有沒有被退保(可以打電話到 勞保局查詢),請假務必小心,按照一定的規定程序請假,以盡量避免自己因為曠工等的藉口而被解雇。(勞工請假規則第六條:「勞工因職業災害而致殘廢、傷害 或疾病者,其治療、休養期間,給予公傷病假。」公傷病假無期限限制。)
職災補償——勞保
職災補償中,最基本的是勞保的給付,所以勞工最好還是要加入勞保,要求老闆替你加保(雇用五人以上之事業單位必須強制加保),或是選擇符合本業(不符合本業的,如果申請職災給付會被拒絕)、且運作良好的職業工會,透過職業工會加保。
不過要注意的是,勞保給付有普通事故及職災給付兩種,數目相差不少,普通事故 指的是跟工作無關的事故給付(例如自己因私事受傷),因為工作而發生的職災記得要申請職災給付才對。勞保的給付依投保薪資計算,所以要注意老闆有沒有以多報少。
表:勞保條例中普通事故與職業災害給付之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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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事故 |
職業災害 |
比較 |
醫療 |
改納入全民健保,需要部份負擔。 |
拿勞保職業傷病就診單看病,不需要部份負擔。 |
差部分負擔。 |
傷病 |
自不能工作之第四日起,按投保薪資半數發給,以六個月為限;但保險年資滿一年者延長為一年。只有住院期間才可以請領。 |
自不能工作之第四日起,按投保薪資70%發給,為期一年;第二年則減為50%。門診與住院期間都可以請領。 |
第一年差20%,第二年只有職災給付才可以請領。 |
殘廢 |
永久殘廢者按其投保薪資,依規定等級及給付標準給付;傷病給付期滿,或經治療一年以上尚未痊癒,適合規定,永不能復原者比照前項辦理。 |
永久殘廢者按其投保薪資,依規定等級及給付標準,加給50%;傷病給付期滿尚未痊癒,適合規定,永不能復原者比照前項辦理。 |
差50%。 |
死亡 |
按投保薪資給與喪葬津貼五個月,遺屬津貼依保險年資1年、1-2年或2年各發給10、20或30個月。 |
按投保薪資給與喪葬津貼五個月,遺屬津貼一律發給40個月。 |
遺屬津貼差10到30個月。 |
#殘廢的項目及等級請參閱勞保殘廢給付標準表。
BOX:職業病
相對於外傷式的傷害,職業病往往是長期潛伏的慢性疾病,平常應該要求老闆定期舉行勞工健康檢查,並注意自己的檢查結果。如果你工作時有某些病徵出現,放假或 放工時會好轉;或跟你做相同工作的同事都有同樣的毛病,那你們可能得了職業病。勞工朋友如果懷疑自己因為工作而罹患職業病,最好到有職業病門診的醫院看 病,因為職業病門診的專科醫師會對職業病相關問題比較瞭解。只要專科醫師開給你職業病診斷證明,且符合勞保的職業病種類表,職業病適用一切的職災規定。哪 些醫院有職業病門診,可詢問政府中的勞工或衛生行政單位。
如果老闆不接受你提出的職業病診斷證明,或你的職業病不在職業病種類表上,則可依據「職災勞工保護法」,向勞工主管機關提出認定申請。
職災補償——勞基法
除了勞保職災給付以外,只要你的工作適用勞基法,還可以向老闆要求勞基法的職災補償,勞基法的職災補償額度大致和勞保職災給付是一樣的,只是勞基法用平均工 資計算,勞保用投保薪資計算。而且兩者之間可以抵充,意思就是說,要是老闆有替你投勞保,他就只要付勞基法跟勞保之間的差額給你就好;如果老闆沒有替你投 勞保,那他就要把全部的補償都付給你。當然,以不抵老闆也可充,除了勞保給付之外,全額給勞工勞基法的職災補償。
表三:勞保職災給付與勞基法職災補償之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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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保職災給付 |
勞基法職災補償 |
比較 |
醫療 |
— |
— |
相當。 |
傷病 |
1.以投保薪資為基準。 2.從第四日開始給與;第一年發給70%,第二年50%。 |
1.以原領工資為基準。 2.從第一日開始給與;全額發給,無二年之限制。 |
1.差額由雇主給與。 2.第一日至第三日由雇主給與,二年期間的差額與二年後亦由雇主給與;二年後仍未痊癒且不合勞保殘廢給付標準者,雇主得一次給付40個月,免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 |
殘廢 |
以投保薪資為基準。 |
以原領工資為基準,額度同勞保職災給付。 |
差額由雇主負擔。 |
死亡 |
以投保薪資為基準。 |
以原領工資為基準,額度同勞保職災給付。 |
差額由雇主負擔。 |
退休 |
— |
因職災強迫退休者,退休金加給20%。 |
雇主免除職災補償責任後,並不代表勞動契約消失,故勞工若因職災而不堪勝任工作者,雇主應與優惠退休條件。 |
#勞基法第十三條還有保障職災工人工作權的規定:勞工在產假或職災醫療期間,雇主不得終止(勞動)契約。
職災傷害 雇主負舉證責任
(工商時報 記者呂雪彗1000603)企業雇主要注意了!行政院會100.6.2通過「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修正草案,將職災舉證責任,由勞工轉移到雇主。
並對雇主失職加重責任,若雇主應加保未加保致發生職災,處以6萬至30萬元罰鍰,若因此造成勞工職災而未給予補償者,處以補助金額1.2倍。
行政院會昨天通過的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將非法外勞納入職災補助及津貼適用對象,未來外勞即使逃跑成為非法外勞,若在台打工致職災死亡,可領45個月基本工資的死亡補助;若導致失能,也可領失能補助,並依等級領取失能生活津貼,可適用外勞約2.8萬人。
目前職災保護法保障範圍僅限應加保未加保、雇主未依勞基法補償者,未來修法後,若外勞合法來台工作後,因其他事由未能核准工作,發生職災者,可領取相關職災補助及津貼。
現行規定,勞工發生職災,雇主能證明無過失者,不負賠償責任,修正案將舉證責任改為雇主,雇主若未能證明已盡力防止者,就得負賠償責任。
修正案明訂,若雇主應加保未加保致發生職災,則處以6萬至30萬元罰鍰。若因此造成勞工職災而未給予補償者,處以補助金額1.2倍 (例如政府給付失能補助若10萬元,雇主罰鍰12萬元)。
適用對象並擴大到4人以下雇主,雖非強制加保對象,但勞工發生職災,仍應負賠償責任,否則處以補助1.2倍罰鍰。
修正案新增雇主應參與職災重建,例如協助勞工復健,並調整職災勞工職務,雇主若未參與勞工職災重建,罰鍰5萬至30萬元
草案增訂,就業服務法規定進入中華民國境內從事工作後,因其他事由致未持有核准工作證明文件的外國人,於遭遇職業災害事故時,得請領失能、死亡補助及各項生活津貼,最長不得超過1年,以保障其基本生活安全。
雇主須證明已善盡義務
也就是說,雇主必須證明確實已經有善盡防止職災發生的義務,才能免除職業災害的賠償責任。勞委會也已建構職業傷病防治服務網,由職業傷病防治中心的專科醫師協助職業病勞工,勞工不必獨自憂心難以舉證自己的傷病是否與職業有關。
工作傷害受害人協會秘書長黃小陵表示,舉證責任轉給雇主的概念,多年前,協會就已經開始建議,也盼望了很多年。因為在現行勞資不對等的情況下,勞工未必能針 對職業暴露物質、工時紀錄等提供充分資料,畢竟這些紀錄根本掌握在資方手裡。所以,要求資方舉證工作環境確實不會危害勞工健康,才是正確的方向。
中華民國環境職業醫學會理事長郭浩然醫師指出,在職業傷病鑑定委員會裡,也已經開始引進這樣的概念。也就是說,若是文獻記載、經驗法則以及相關科學證據等, 都證明勞工所從事的工作,確實是他所罹患疾病的高危險群,則除非雇主可以提供足夠證據、證明非職業所致,否則勞工的疾病仍然可以被認為是執行業務所致的疾 病。
勞保局也應導入此概念
不過,目前勞工遭遇到的更大問題是勞保認定跟勞工的職業傷病防治中心不一的情況。黃小陵指出,例如先前的過勞死案例,明明職業傷病防治中心已經開立診斷證明,但是勞保局的審查醫師還是兩度駁回,是否也應該一併在勞保系統中導入雇主需舉證的概念,否則想 要申請勞保職業病給付,恐怕還是困難重重。
勞委會安全衛生處處長傅還然表示,其實自從職業傷病防治網成立以來,勞保職業病的給付案件數已經明顯增加、給付案件成長兩倍。就他所知,由職業傷病防治中心醫師協助蒐集資料、撰寫報告後,最後有八成的職業病勞工可以獲得認定。
職災勞工保護法
因為台灣以往的職災補償法令,分散在勞基法及勞保條例中,對職災勞工的補償或其他保障也都不足,於是在勞工團體的推動之下,立法院於2002年三讀通過了「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並在2003年4月28日、也就是「國際工傷日」當天開始施行,以補充既有職災補償體系的不足,內容簡單介紹如下:
1.職災補償保障範圍擴大
因為勞基法對違法雇主缺乏有效的懲罰機制,所以職災勞工常無法順利取得勞基法的職災補償,在此情形下,勞保的職災給付便成為最基本的保障。但勞保並非完全強 制加保,或有些雇主違法不替勞工加保,使得最基本的保障也有漏洞。於是在「職災勞工保護法」中規定,沒有投保的勞工如果發生職災,也可以最低投保薪資向勞 保局申請補助;如果雇主是應投保而未投保,還會被處以相同於補助金額的罰款。
2.過失的舉證責任轉移至雇主,職災勞工訴訟有補助
除了無過失責任的職災補償之外,如果在雇主有過失的情形下,勞工還可提起職災過失的民事賠償訴訟,可是職災現場常是雇主的私有財產範圍,勞工不容易取得過失 的證據,所以現在「職災勞工保護法」中規定,舉證責任轉移至雇主,也就是說,雇主必須證明自己沒過失,才能免除職災賠償。另職災勞工可申請訴訟救助,及減 免聲請保全或假執行時之費用。
3.職災勞工生活津貼、器具及看護等補助
勞基法及勞保的殘廢給付都是一次給付制,缺乏年金式長期保障,職災勞工晚年的生活常會面臨經濟困難,於是「職災勞工保護法」中規定,職災勞工申請完勞保殘障 給付或補助之後,如果喪失工作能力、生活必須使用輔助器具或需他人照顧,可向勞保局數年不等的申請生活津貼、器具及看護等補助。
4.職業病的法定認定及鑑定程序
職業病的認定牽涉到對致病因子的專業判斷,是較難釐清職災因果關係的部分,且以往的認定、或發生爭議時的鑑定程序,是以行政命令或直轄市單行法規的方式制 訂,現放入「職災勞工保護法」條文中提升至法律的層次,或有助於建立職業病認定及鑑定結果的法定效力,並規定鑑定委員會可入工作場所檢查。
5.職災勞工可自請資遣或退休
勞工發生職災後常喪失全部或部分工作能力,雇主又不肯調職或無法提供適合的工作,便被逼的只好自己辭職,現在「職災勞工保護法」中規定,職災勞工不能勝任工作者,可自請資遣或強制退休,多了資遣費或退休金的保障。
老闆的民刑事責任
職災的補償是無過失責任主義,意思是說,就算老闆對於職災的發生沒有過失,勞工還是可以依勞保條例及勞基法請求補償;另一方面,勞工即使有疏失,除非是違法 的行為,否則也不妨害其勞保與勞基法的請求補償權利。如果老闆對於職災的發生有過失,勞工除了前面的勞保及勞基法補償之外,還可以依民法的侵權行為向老闆 提起民事賠償要求。(勞保條例、勞基法及民法的補償權利請求時間皆為兩年內有效。)
依民法§192至§195, 如勞工因為老闆的侵權行為而職災受傷時,得請求:
一、「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之賠償,如減少之工資或因此殘廢而不能工作之工資;二、「增加生活上需要」的 賠償,如醫療費用等;三、精神損害之賠償,如因此而造成的心理上障礙。如果死亡時,則其父母、子女或配偶可請求三種賠償:一、殯喪費;
二、法定義務扶養人 之扶養費;
三、精神損害賠償。其額度則由法院衡量當事人之實際狀況判定,如經濟狀況、薪資高低等。
至於老闆的刑事責任,勞基法中對於老闆沒有盡到職災補償責任的罰則,只是罰錢而已(§79)。倒是在勞工安全衛生法中(§31及§32)規定,如果因為老闆在安全衛生設備上的過失,造成勞工三人以上職災或有勞工死亡的話,老闆必須負擔刑事責任(不過勞工安全衛生法有其適用範圍的問題)。因老闆過失而導致職災之勞工,另可依刑法過失傷害罪(§284,追訴權半年內有效),向老闆提起刑事訴訟。
有參加勞保之職災勞工可請領哪些保險給付及補助
1.職災醫療給付
2.傷病給付
3.失能給付
4.失蹤津貼
5.死亡給付
6.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7.看護補助
8.罰則
10.器具補助
11.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
12.退保後職業疾病生活津貼
13.職業疾病生活津貼
14.身體障害生活津貼
一.職災續保前加保有效期間發生傷病事故者,可請領下列保險給付:
1.災醫療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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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參加勞保之職災勞工可請領那些補助
1.職業疾病生活津貼
2.身體障害生活津貼
3.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4.看護補助
5.器具補助
依照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0條規定:「參加勞工保險之 職業災害勞工,於職業災害醫療期間終止勞動契約並退保者,得以勞工團體或勞工保險局委託之有關團體為投保單位,繼續參加勞工保險普通事故保險,至符合請領 老年給付之日止,不受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之限制。」「前項勞工自願繼續參加普通事故保險者,其投保手續、保險效力、投保薪資、保險費、保險給付等辦法,由 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依本規定,訂定「職業災害勞工醫療期間退保繼續參加勞工保險辦法」,以明確規範職業災害勞工繼續加保之相關權利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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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來源]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10603/4/2snrm.html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01110/78/2glyb.html
http://www.bli.gov.tw/sub.aspx?a=D7G08ym4Pj8%3d
http://www.bli.gov.tw/sub.aspx?a=Zv7X5sYxvHI%3d
http://www.bli.gov.tw/sub.aspx?a=%2fu44jTHsTLE%3d
http://www.bli.gov.tw/sub.aspx?a=VVDnyBj9vwg%3d
http://tw.myblog.yahoo.com/jw!1DsJkRWGAxLG21kQwwzw3vDEXg--/article?mid=7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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