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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個人資料保護專區」網頁含括「個資法即時通」、「個資法實例問答」等項目,主動釐清錯誤觀念,例如:「學校張貼榮譽榜,一律需隱匿學生姓名?」、「個資法施行後,公務機關不得將個資提供予非公務機關(如廟宇),作為發放敬老金使用?」,以淺顯易懂文句,回應外界易生誤解之疑義,以釐清錯誤觀念,避免誤用個資法。

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可否公布欠繳管理費之住戶姓名?

(法 務部1020102)答: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第12款、第21條及第22條第1項第1款等規定,有關公寓大廈住戶欠繳管理費用之處置,應依該條例 第21條及第 22條有關訴請法院命其給付及訴請法院強制遷離等規定辦理。又住戶違反義務之處理方式,非經載明於規約者不生效力(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3條第2項第4款 參照)。因此,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應參照前述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及個資法之相關規定(如個人資料保護法第5條、第19條、第20條),蒐集、處理或利用區分 所有權人或住戶之個人資料。如規約載明住戶欠繳管理費用即公布該住戶之姓名者,則得公告之。

引用   http://pipa.moj.gov.tw/cp.asp?xItem=1278&ctNode=379&mp=1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5條有關利害關係人於必要時,得請求影印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之規定,是否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

2013/06/10

答: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5條規定:「利害關係人於必要時,得請求閱覽或影印規約、公共基金餘額、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欠繳公共基金與 應分攤或其他應負擔費用等情形、管理委員會會議紀錄及前條會議紀錄(按: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不得拒絕。」準此,公寓大廈管理 條例中有關個人資料利用之規定,應優先於個資法而適用。惟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蒐集及註記相關個人資料(如身分證字號、住址及住家或行動電話號碼等)是否 均屬必要?又如確有蒐集註記之必要,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提供會議紀錄供查閱時,似無一併提供該等個人資料予利害關係人查詢使用之必要,惟此仍宜由公寓 大廈管理條例之主管機關內政部依權責慎卓。(摘自「法務部102年4月26日法律字第10203503490號函」-本函全文可於本部全球資訊網點選「法 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查詢)

[參考來源]

http://pipa.moj.gov.tw/lp.asp?ctNode=408&ctUnit=115&baseDSD=7&mp=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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