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個人資料保護專區」網頁含括「個資法即時通」、「個資法實例問答」等項目,主動釐清錯誤觀念,例如:「學校張貼榮譽榜,一律需隱匿學生姓名?」、「個資法施行後,公務機關不得將個資提供予非公務機關(如廟宇),作為發放敬老金使用?」,以淺顯易懂文句,回應外界易生誤解之疑義,以釐清錯誤觀念,避免誤用個資法。
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可否公布欠繳管理費之住戶姓名?
(法 務部1020102)答: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第12款、第21條及第22條第1項第1款等規定,有關公寓大廈住戶欠繳管理費用之處置,應依該條例 第21條及第 22條有關訴請法院命其給付及訴請法院強制遷離等規定辦理。又住戶違反義務之處理方式,非經載明於規約者不生效力(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3條第2項第4款 參照)。因此,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應參照前述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及個資法之相關規定(如個人資料保護法第5條、第19條、第20條),蒐集、處理或利用區分 所有權人或住戶之個人資料。如規約載明住戶欠繳管理費用即公布該住戶之姓名者,則得公告之。